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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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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版(2017.9.1发布)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劳资-3A-16-001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无锡市劳动合同暂行规定》等有关劳动法规、规章的精神,为了规范公司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全体员工和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2劳动合同是员工和公司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2遵循的原则2.1要以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为前提,以定岗定员为基础,符合公司实际,具有可行性。2.2要有利于增强公司活力,促进生产发展和劳动效率的提高。2.3要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尊重员工的选择。2.4既要立足现实,又要考虑发展,避免朝令夕改,保持相对稳定。2.5要兼顾国家、公司和个人三者的利益,不能只顾一头。3劳动合同的订立3.1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体现,凡本公司在册员工均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2公司法定代表和党委负责人,以及专职工会主席,可以以普通劳动者的身份,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其他员工均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订立劳动合同。3.3公司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部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从社会招收的新员工以及外省市、本市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4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履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3.5劳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内,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30日内作出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部分条款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共6页第5页n第B版(2017.9.1发布)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劳资-3A-16-0014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期限4.1劳动合同内容包括:a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b工作岗位;c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d劳动报酬;e劳动纪律;f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g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h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4.2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两种。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不短于一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生效和终止日期。劳动合同期限,为三种:a短期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b中期合同:期限为三至五年;c长期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4.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只约定生效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在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就一直有效,到达员工退休年龄或死亡时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履行中一旦出现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合同应即终止。4.4确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4.4.1从社会上新招收的员工及外省市、本市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先签订一年的合同,一年后考核合格再续订合同。4.4.2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签订中期合同。4.4.3公司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4.4.4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男员工和年满四十周岁以上的女员工,合同到期后,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可给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4.5公司鼓励政治素质高、技术业务好的员工签订长期合同。4.4.6下列人员订立短期合同:a平时表现较差,完不成生产任务,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受各种行政处分,经教育后表现有所好转的;共6页第5页n第B版(2017.9.1发布)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劳资-3A-16-001b以病假为名,在社会上从事帮工、运输、贩卖、做生意等从事第二职业,且病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5公司员工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或续订劳动合同变换工种的,根据合同期限约定1—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1年(不含1年)以内,试用期为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含)—2(不含)年,试用期为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2年—5年,试用期为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5年(含)以上,试用期为6个月。5医疗期5.1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在规定时间内,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5.2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公司可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5.2.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5.2.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5.2.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5.2.4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医疗期限按试用期天数的50%计算。试用期1个月的,医疗期为半个月;试用期2个月的,医疗期为1个月;试用期3个月的,医疗期为1个半月;试用期6个月的,医疗期为3个月。5.3员工病休医疗期满需继续停工治疗休息的处理:5.3.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正常工作,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继续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公司可再给予一定时间休息,在此期间的工资等各种福利待遇停发,保留厂籍。共6页第5页n第B版(2017.9.1发布)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劳资-3A-16-0015.3.2员工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恢复工作后旧病复发,需再次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不限定医疗期。5.4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4.1累计病休的医疗期自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以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计算办法: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4.2如果员工享受3个月医疗期,其病休的第一天起的6个月内累计满3个月,视为医疗期满。如在此期间医疗期未满而正常上班,则下一个医疗期的计算周期应自6个月后再次病休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其余依次类推。5.4.3续订劳动合同的,医疗期计算周期可从上一个合同期延伸至下一个合同期。5.4.4医疗期按规定的月平均天数计算:员工累计病休、连续病休30天为病休满1个月。员工连续病休期间遇有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同样计算为病休时间。5.5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休或在医疗期计算周期内累计病休达到规定的医疗期限,视作医疗期满。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6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6.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员工退休、退职或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6.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员工,在平时工作中表现较好的,根据公司的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合同期满时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该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在无特殊理由和原因的情况下,可同员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3合同的变更:公司因发展需要,为员工提供学习、住房、出国等条件的需变更劳动合同有关内容,变更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签订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共6页第5页n第B版(2017.9.1发布)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劳资-3A-16-001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6.4.1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6.4.2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如一个年度内违反劳动纪律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连续满3个月及以上或累计满4个月及以上完不成生产或工作任务的);6.4.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谋取私利,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6.4.4违反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6.4.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6.5.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6.5.2员工不符合上岗要求或不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6.5.3员工在职工交流站待岗满六个月以上的。6.6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市规定严重困难企业标准,可按规定程序裁员。裁减之日起6个月内确需新招人员,可优先从裁减人员中录用。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6.7.1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6.7.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6.7.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违反计划生育的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6.7.4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而无正当理由的;6.7.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6.8员工同时存在本规定6.4条、6.7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可依据本规定6.4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6.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报告给公司):6.9.1在合同试用期内,员工对公司不满意的;6.9.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共6页第5页n第B版(2017.9.1发布)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劳资-3A-16-0016.9.3公司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6.9.4公司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6.9.5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院校学习的;6.9.6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6.10员工被公司除名、开除,劳动合同自行解除。6.11合同终止或解除,员工应办理相应的手续并归还公司的各类物品,公司给予办理相应的手续。7有关违约责任、经济补偿7.1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赔偿违约金。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7.2.1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提出不愿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7.2.2公司依据规定实施经济性裁员,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7.2.3员工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7.2.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7.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按国家、无锡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7.4对于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经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司将向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8劳动合同管理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市劳动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公司一份,员工本人一份,应妥善保管。9劳动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制订部门:人力资源处审核:张志坚管理处审定:宣建清共6页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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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5:02:44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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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3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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