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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学习《义务教育法》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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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学习《义务教育法》的心得体会<br />   《义务教育法》规定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br />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br />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br />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这<br />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新法的强制性以及法律责任。同时也认识到作为<br />一名教育一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作为一名人民教师,<br />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尤其对其中第二十九条“教师应当<br />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br />感触颇深。教育的核心就在于让儿童始终体验到自己的尊严感。“自<br />尊和受人尊重是人生存的一种基本需要。”在教育工作中,我们常常<br />会看到这样的现象:哪怕是一个不十分出色的孩子,只要老师关心他,<br />重视他,为他提供各种机会,他也会成为一个优秀的孩子。为此苏霍<br />姆林斯基曾告诫说:“在影响学生的内心世界里,不应该挫伤他心灵<br />最敏感的一个角落——人的自尊心。”<br />   教师应树立真心诚意对待学生,诚心诚意把学生当主人的观念,<br />使他们在信任与被重视的良好的教育氛围中健康成长。而第四章第二<br />十九条“教师在教育学生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br />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br />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br />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作为老师,应本着一切为了孩子的宗<br />旨,用真诚和全身心的爱走进学生的心灵,在教育学生时,应讲究方<br /> <br />式,注重艺术,三思而后行。面对那后进的、犯错误的学生,老师应<br />该怎么办呢?首先是要放平心态,用发现的目光来看待学生。即使在<br />最难教育的学生面前,也要信心百倍,透过学生气人的一面,看到他<br />可爱的一面,看到他的热情上进。作为教师,要承认学生的个体差异,<br />允许学生在学习上产生错误。<br />   苏霍姆林斯基说:“老师无意间的一句话,可能造就一个天才,<br />也可能毁灭一个天才。”因此教师一定要用仁爱之心和宽容之心对待<br />每一个学生,尤其是不要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和人格。我们在追求一种<br />教育理想,一种发展的理想,这种理想我们并不强求最后百分之百地<br />实现,事实上,在追求的过程中,每个人、每所学校都会得到真正的<br />成长,而每个人、每个学校真正得到发展了,才是实实在在的素质教<br />育目标实现。<br />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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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4:16:44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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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13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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