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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查处违法建筑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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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查处违法建筑通告 <br> 近年来,部分单位和个人违反城乡建设规划,乱搭乱建,严重扰乱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秩序,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社会风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违法建筑依法进行严厉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br>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未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手续,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翻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均系违法建筑。 <br> 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各镇政府和城建部门负责违法建筑拆除后的环境绿化、硬化和美化工作。 <br> 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人,由市城建局、有关镇政府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对违法建筑在城市规划区外和镇、村庄规划区外非法占用耕地的,由市国土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其中非法占地达到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br> 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或在违法占地、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br> 五、对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六、遵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本通告发布后,凡在6月20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否则,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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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50:02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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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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