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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殡葬改革及整治违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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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殡葬改革及整治违法的通告 <br>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应当向县民政局举报 <br> 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br> 防治各类殡葬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进青山白化治理和丧葬陋习整治,树立科学、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br> 禁止建造其他任何形式的坟墓。 <br> 一、除依法审批的公墓、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外。 <br> 禁止翻新、修复、扩建任何老坟。 <br> 二、一沿三区”视线范围内的坟墓应给予植树绿化。 <br> 禁止以工程建设迁移坟墓的名义乱葬乱埋。 <br> 三、工程建设需迁移的坟墓应迁入指定的墓地。 <br>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建造公墓、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 <br> 四、建造公墓、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应按法定顺序报批。 <br> 绿化覆盖率要达到74%以上, <br> 五、公墓、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应严格依照省、市标准建造。禁止建造遗体墓。 <br> 禁止在丧事活动中随意吹打乐器、乱放烟花爆竹、超时限做道场、大摆酒席, <br> 六、丧事活动应文明、节俭。提倡写签名、送挽联、开追悼会等形式取代送花圈、做道场、办酒席等旧传统。 <br> 禁止在森林火灾易发区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br> 七、祭祀扫墓活动应文明、有序。提倡献花等文明方式开展祭扫活动。 <br> 禁止制造和销售冥币、纸扎祭品等封建迷信用品及坟石、棺木等土葬用品。 <br> 八、制造销售殡葬用品、提供殡仪服务的应依法报批。 <br> 禁止偷尸土葬。 <br> 九、县境内人员死亡的应将遗体运到县殡仪馆火化。 <br> 加强外地区殡葬管理工作, <br> 十、各乡镇、村居、社区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县民政、公安、工商、环保、国土、规划、林业、物价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殡葬执法工作。 <br> 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还要给予党政纪奖励;各乡镇、村居、社区对殡葬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的将按有关规定, <br> 十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给予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的除追究法律责任外。严肃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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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49:11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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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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