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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乡违法搭建整治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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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乡违法搭建整治通告 <br> 为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加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保护和整治力度,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政〔〕1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政〔〕10号)工作部署,决定对片区违法建设开展专项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br> 一、在片区范围内,未经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等各类违法建设,均为被清理整治对象。片区是指区、民义、中心、建立等村以及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下属的恩顶农场。 <br> 二、片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区属各部门、镇、村应当模范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对所属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自查清理,带头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br> 三、各类违法建设必须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分期分批予以强制拆除。 <br> 四、供电、供水等公用事业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不对违法建设提供专业服务。供电部门将加强对转供电的管理,禁止转供单位向违法建设供电;对私自接电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处。 <br> 五、工商、税务、环保、文化、卫生等证照审核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时,将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房屋土地权属的审核,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予核发证照;已核发的,依法予以注销。 <br> 六、对非法买卖土地和毁林的,国土资源、农林水等相关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br> 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违法建设。以权谋私、管理不力、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或通报相关单位。 <br> 八、片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配合开展房屋建筑调查摸底、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等专项清理整治活动。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br> 九、欢迎广大市民对非法买卖土地、毁林、侵占耕地等行为向国土资源、农林水等部门举报。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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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49:40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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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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