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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小区物管服务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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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小区物管服务通告 <br>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物价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的通知(价房〔〕15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府〔〕375号)、市物价局《关于专用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按收费类别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价房〔〕165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物业服务区域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对我区住宅小区内相关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br> 一、前期物业服务费 <br> <br> 各物业单位根据《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的通知(价房〔〕153号)选定收费标准经公示,并按开发商(或物业单位)与购房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具体按市物价局《关于做好住宅物业服务及专用停车场收费政府指导价备案工作的通知》(价房〔〕180号)执行。原住宅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等收费在执行的收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继续执行,到期重新申请延期。 <br> 二、机动车停放收费 <br> 随着机动车辆的逐年增加,住宅小区内经常出现停车拥、堵、塞现象,车辆乱停放时有发生,停车收费纠纷日趋增多。为加强住宅小区车辆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保证车辆有序停放和行使,物业区域内公共设施机动车停放重新规范如下: <br> 1、住宅小区内公共设施机动车停放收费: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府〔〕375号)市机动车停车位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三类标准执行(4小时5元/车位,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车位,24小时最高收费不超过/车位),按月收取的最高不超过/车位。摩托车、电动车每辆每日2元,按月收取的最高不超过。原区域内的停车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停止执行。 <br> 2、私家车位停放收费:属于业主购买产权或使用权的车位的物业管理费按照提供的服务内容、设施设备等因素由当事人双方在物业合同中约定区域内统一标准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br> 公共设施、共用部分所产生的收费收益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br> 请各物业单位在收到本文后及时贯彻物业服务、停车服务等相关规定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本文自2012年月起执行。在执行期间如省、市物价主管部门有新文件规定从其规定。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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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50:08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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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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