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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应实现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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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应实现四化 <br> 《监督法》就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算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搞好对预算调整的审查监督工作,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但由于一些政府官员财政预算意识不强,政府向人大提供的预算科目、数据太粗,开会审议的时间又短,导致了人大常委会的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形同走过场。削弱了人大的监督职能。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算审查批准、执行、调整应该实现“四化”。 <br> 一是强化意思。要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预算审查意识。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把预算监督作为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任务和重要职责。特别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要强化预算审查意识。要能意识到,法律赋予了自己代表人民群众的公权,必须为人民管好钱袋子。否则,就是失职。失职就是对人民权利的一种亵渎。 <br> 二是量化内容。要能够量化规范财政预算审查的内容。重点审查调整科目是否合理;审查重点支出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审查超收收入安排和使用情况,转移支付情况都要进行量化。细看监督审议的这些内容与标准究竟有多少差距。按照监督法的规定,提交的调整数目能量化的一定要量化,要详细具体,不能大而化之。特别对财政支出的每一笔帐目要仔细审查,看看纳税人的钱究竟花到什么地方了,该花不该花,花得多还是少。做到该花的钱要花足,花够。比如,用于社会保障、改善民生等支出必须花足、花够、花到点子上;不该花的钱不能随便花。这些都要有个量化,不能随意超标。 <br> 三是细化程序。要规范财政预算审查的程序。政府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交给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第十七条还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但有的地方往往在人代会或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前几天才把上年度的财政预算或执行情况提交常委会审查批准。这种的审查,常常使基层人大常委会陷入尴尬,不批准不行,怕影响人代会或常委会的按时召开;批准了却只能是走走过场。这样长此以往势必削弱了人大对财政监督的职能。连政府财政部门也不拿人大当回事。直接影响人大人大监督的尊严。 <br> 四是“硬化”监督。常委会要敢于对财政预算审查说三道四,品头论足,行使否决权。对不按具体规定,不细化分解收支指标,粗线条地报告,不按规定时间提交人大常委会审查的,不经人大常委会批准擅自调整预算的,违法违纪支出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敢于说“不”,敢于动真格,替人民管好财政,以维护人大对财政监督的尊严。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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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49:40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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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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