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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校长教师培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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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校长教师培训通知 <br> 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有关教师培训机构: <br> 为保障全市教育重点工作项目的落实,切实发挥培训工作的导向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校长(园长)教师专业发展,经研究决定,自年起实行新的校长(园长)教师培训工作运行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br> 一、实行严格的培训责任制。全市中小学校长(园长)、教师培训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由教师教育科统筹管理,各业务科室具体组织。办公室负责中小学校长(园长)、教育干部信息宣传舆情与新闻应急培训、局机关公文培训;组织人事科负责中小学校长、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规划财务科负责教育财务、学生资助、校舍安全管理骨干培训;基础教育科负责中小学班主任,德育、心理、实验基地、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培训;学前教育科负责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培训;职教科负责职业学校校长培训;民办教育科负责民办学校校长、骨干教师培训;体卫艺科负责中小学音、体、美、健康教育骨干教师培训;督导室负责督学培训;安全科负责安全教育课骨干教师培训;市仪器站负责中小学实验骨干教师培训;市教科院负责中小学学科骨干教师;市电教馆负责信息技术骨干教师培训、信息教育与学科整合培训;市职教室负责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培训。根据分工,上述科室(单位)负责培训的规划、对象、内容等确定。任何科室、直属单位未经批准,不得组织面向校长(园长)、教师的办班、外出考察、论坛等活动。 <br> 二、实行项目管理。各科室(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全年的培训工作,并形成项目论证报告,主要包括培训人员、时间、内容和方式以及培训所需经费,每年在12月30日前完成,下年1月研究。由教师教育科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下达培训通知书。原则上未经专家论证通过的项目,不能组织培训和不进行经费支持。市级培训机构通过市场化运作自行组织培训,需异地考察参观的,必须报市教育局审批。 <br> 三、规范工作流程。中小学校长(园长)、教师培训应遵循以下流程:责任科室(单位)提出培训项目—教师教育科汇总—专家组审核—局常务会议研究—下达培训通知书—责任科室协调培训中心具体组织培训—教师教育科、规划财务科(或委托中介组织)对培训质量、效益进行监督考核、提出补助经费数额—经常务会议同意后拨付经费。 <br> 四、加强培训工作领导。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转变工作理念,把抓好培训工作作为推动事业发展的根本措施来抓,项目论证实施要全程参与。培训的内容要紧紧围绕局中心工作而进行,突出重点,形式多样,基于问题,注重实效。市教育局成立校长、班主任、教师专业发展指导委员会,提高培训的决策水平。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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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44:33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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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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