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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资源保护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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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资源保护管理通知 <br>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br>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防止学校布局调整中教育资源的流失,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br> 一、所有教育资源受法律保护,其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破坏和处置。 <br> 二、教育资源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固定资产。 <br> 三、在学校布局调整及学校改造中闲置的教育资源要优先用于教育事业,可兴办幼儿教育或成人教育,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报市政府研究批准;需要置换、拍卖的闲置教育资源,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br> 四、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及其他固定资产所有权,用于非教育公益事业的,必须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br> 五、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列入拆迁范围的学校房屋,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偿款必须全部用于学校基本建设。 <br> 六、经过批准处置的学校的土地、校舍及其他固定资产,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作价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盘活,所得资金全部用于弥补新校建设或老校扩建经费的不足。 <br>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擅自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与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兴建的,必须报经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br> 八、毗邻学校兴建各种建筑物,必须严格执行我市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学校的教学及其他活动。。 <br> 九、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完整的校产档案,确定专人负责校产档案的管理工作。学校土地、房屋如有增减、调整,应及时做好有关审批、登记工作。 <br> 十、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转制学校国有资产的登记、评估工作,并适时确定国有资产在转制学校资产中所占的比例。 <br> 十一、要严格执行此通知,不按此执行、造成教育资源破坏、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br> 十二、原政办发号《关于加强教育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废止。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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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45:51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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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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