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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略—山东路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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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二○○三年五月n目 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定和履行1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1第四章经济补偿与违约赔偿2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管理3第六章附则3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定和履行第二条凡是本公司在册员工,均应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劳动者经公安机关批准改变姓名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1、经双方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3、发生不可抗力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2、合同期内,签约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否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满,经签约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续签年限规定为:1、集团公司中层以上及业务骨干原则上续签5-10年;2、一般员工可续签3-5年;3、由于个人原因待岗半年以内的,只能续签1年,个人原因待岗半年以上(包括半年)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4、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员工可直接续签至退休;5、由于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签手续,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2、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3、员工退休(退职)、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应开除、除名、辞退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n(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通知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签约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单位以暴力、威胁或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的;(3)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或提供劳动条件的;(4)单位拒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5)单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章经济补偿与违约赔偿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1、单位提出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1、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签约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4、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如员工患重病或绝症的,还须分别按照员工应享受的医疗补助费的50%和100%增发医疗补助费。n第一条无正当理由,当事人一方擅自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劳动关系前,按违约期(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减已履行劳动合同期限)*月工资收入(员工本人前6个月平均工资)*30%至50%(违约期限5年以内的*50%,5-10年的*40%,10年以上的*30%),给对方支付违约金。第二条员工属于单位出资培训、招聘的,尚未达到双方约定服务期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赔偿企业为其实际支出的培训费,赔偿标准参见《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劳动合同的管理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各下属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终止、解除、管理等工作,由各单位相应部门负责。第五条劳动合同签订一式三份。鉴证后,劳动部门、集团公司、员工各持一份。公司将劳动合同存入员工档案。第六条员工内部调动时,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员工如调出本公司,须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七条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人力资源部应做好对员工的考核工作,需要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要规范、及时地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各下属单位,应设立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台帐,详细记载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履行、变更、终止、解除及员工调动等情况。为今后的合同管理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形成履行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第二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第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签署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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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5:02:54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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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3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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