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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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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br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证据目录<br />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 民事诉讼状<br />  原告:刘世荣,男,汉族,生于 1969年 8月 28日,四<br />川省三台县人,身份证号码:510722196908286154,电话:<br />013508104329<br />  被告: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家祝<br />该公司董事长住所:成都市金堂县成金大道 2888号被告:成<br />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昕该公司董事<br />长<br />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羊市街西延线蜀汉路 289号锦城苑<br />综合楼 D座 6楼(现住所地:8楼)<br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br />  一请求判令被告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br />程款 1110.4万元。<br />  二请求判令被告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工<br />程款支付连带责任。<br />  第 1 页 共 6 页<br />  三本案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承担办法由法院判决。事实<br />与理由:<br />  20XX年 1月,原告刘世荣与被告成都威达建设工程股份<br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威达公司”)商议,决定借用其建<br /> <br />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向被告成都金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br />下简称“成金发展公司”)承揽金堂“怡静湖(二期)1、2、7<br />栋”项目工程施工,双方商议后确定了如下几条意(:建筑工程<br />合同纠纷证据目录)见,并于 20XX年 8月 19日补签了《内部<br />承包合同书》:<br />  (一)成都威达公司同意原告刘世荣借用其建筑施工企<br />业资质运作“成金发展公司”的金堂“怡静湖(二期)1、2、<br />7栋”项目施工。<br />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后的一切经费开支,<br />包括“保证金”和工程垫资均由刘世荣承担。<br />  (三)刘世荣向成都威达公司支付工程造价 8%的管理费,<br />公司承担提<br />  供资质、代收代支工程款、代缴税费等工作,若建设单<br />位工程款拨付不理想,则管理费可延期支付。<br />  (四)刘世荣自行组建工程项目部,要求施工管理人员<br />具备相应资质及实际管理能力,项目按规范化运作管理。 <br />(五)项目部经营自负盈亏,一切损失威达公司均不承担。<br />20XX年 1月 10日及同月 12日,刘世荣通过银行现金存<br />  第 2 页 共 6 页<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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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5:00:06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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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15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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