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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合同法的笔记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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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合同法的笔记串讲 <br />合同的保全 ( 第 73— 75 条) <br /> 1. 代位制度 <br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 <br />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怠于”有特殊含义: 唯有以诉的仲裁的方 <br />式追讨债权,才是“非怠于” ; 否则,均为“怠于”。 <br /> (1) 代位权的实现条件: <br />①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合法存在 ; <br />②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 ; <br />③甲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 ; <br />④甲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 <br />⑤甲的怠于行使已经危及到乙的债权实现。 <br /> (2) 代位之诉: <br />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原来的债务人成为 <br />第三人 ; <br />②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 ; <br />③如果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 ; <br />④如果原告胜诉,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 <br />⑤原告胜诉后, 未参加诉讼的原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请求偿还债 <br />务,原告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应按比例清偿 ; <br />⑥原告因代位之诉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可优先受偿。 <br />⑦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提起代位之诉, 这时,债务人也对 <br />次债务人提 ?起诉讼,不能合并处理,应告知债务人另行起诉。 <br /> 2. 撤销制度 <br /> (1) 撤销之诉与代位之诉的区别:代位之诉针对的是债务人以消 <br />极方式逃避债务,而撤销的诉针对的则是债务人以积极行为逃避债 <br />务。 <br /> (2) 引起撤销之诉的情形有三种: <br />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 <br />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 <br />③债务人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 <br /> (3) 撤销之诉的效力:使债务人的行为无效。 <br /> (4) 撤销之诉的程序问题: <br />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原债务人,受让人或受益人为 <br />第三人 ; <br />②管辖地:被告所在地,即原债务人所在地 ; <br />③如果原告胜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br />④期间: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为 1 年,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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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4:52:25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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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6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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