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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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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br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 1) <br />GF-92-1004 <br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 <br />(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 <br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br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 (自治区、 直辖市) ____市 <br />(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 <br />邮政编码______;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职务____ <br />__。 <br />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邮 <br />政编码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 职务___ <br />___。 <b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法律、 法规 <br />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br />第二条 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_____ <br />_,面积为____平方米。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 <br />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br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年, 自本合 <br />同签字之日起算。 <br />第四条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 包括土地开发费 <br />- 2 - <br />和土地使用费。 <br />〔或:第四条 依据合资或合作企业合同, 由乙方中的__ <br />___(注: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 <br />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 <br />第五条 土地开发费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 总额为 <br />____元人民币。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 须于本合同 <br />签字之日起____日内全部付清。 <br />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 支付了全部土地开发费后_ <br />___日内,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br />颁发(换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 <br />第六条 土地使用费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 (美元或 <br />港币等),自_____年____月___日起,乙方(或中 <br />方合资者或合作者) 应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缴 <br />纳当年的土地使用费。 <br />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五年后根据国家 〔或_____省 (自 <br />治区、直辖市)____(县) 〕有关规定由甲方作相应调整, <br />调整后乙方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br />〔或:土地使用费在合资(或合作) 企业经营期限内不作调 <br />整。〕 <br />(注:乙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 可依照 <br />- 3 - <br />减免规定拟定此条。 ) <br />第七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 <br />期限内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 <br />_______银行_____分行,帐户号___。 <br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 应在变更后____天内以书面形 <br />式通知对方。 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项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 <br />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概不承担违约责任。 <br />第八条 该土地用于建设____项目, 乙方必须按规划要 <br />求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br />在本合同期限内, 乙方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 经甲方同意后 <br />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手续。 <br />第九条 甲方同意承担该土地的征地、 拆迁、 界址定点具体 <br />事务,并于____年____月___日前交付土地。 <br />乙方应妥善保护界桩, 不得私自改动, 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 <br />时,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请求重新设施,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br />〔或:第九条 乙方利用合资 (或合作) 企业中方原有场地, <br />原有场地的界桩应由甲方重新核实。 〕 <br />第十条 土地使用年限满或乙方提前终止经营时, 本合同同 <br />时终止履行。 乙方应向甲方交还土地使用证,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br />乙方对该土地内投资建筑物、 附着物有权处置, 但时间不得超过 <br />- 4 - <br />_____,逾期由甲方无偿取得。 <br />如乙方需继续使用该土地, 须在距期满六个月之前向甲方提 <br />交续期用地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方 <br />可使用。 <br />第十一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 <br />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如需转让、出租、抵押,必须按《中 <br />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规定办 <br />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br />第十二条 如果乙方 (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 不能按时支 <br />付土地使用费, 从滞纳之日起, 按日加收应缴费额____%的 <br />滞纳金。滞纳期超过六个月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br />第十三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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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4:52:08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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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6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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