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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买卖合同书-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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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买卖合同书 - 买卖合同 <br />我国的物权制度向来将土地及其上的不动产看作两个独立的权利客 <br />体,而所谓房地一致原则即是要求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 <br />物所有权一同转让、抵押。 其在立法上的体现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 <br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1 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 , 房屋的 <br />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 47 条 <br />规定 :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 <br />可以设定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36 条规定:以依法 <br />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 ,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 <br />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 应当将抵押 <br />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br />应当注意到,上述法律调整对象均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国有土地 <br />之上的房屋,解决的是在房地不可分的物理现象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br />和房屋所有人间的权利冲突问题。 《担保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br />乡( 镇) 、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 (镇) 、村企业的厂 <br />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该条规定 <br />从形式上看好像也体现了房地一致的原则, 但仔细分析, 该规定只明 <br />确了地随房走, 而且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5 年 9 月 11 日颁布的《农村 <br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中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 <br />抵押时,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 <br />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三条规定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 <br />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 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先办理征地手 <br />续,将抵押土地转为国有, 然后再按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法 <br />进行处置。 由此可见, 所谓地随房走也是在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 <br />后才能实现,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物所有权之间从没有法律规 <br />定两者的权利主体必须一致, 农村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并无适用房地 <br />一致原则的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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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4:51:24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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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6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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