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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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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 <br />1、加强重大事项管理。区属国家出资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企业债券、破产等重大事项,必须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查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br />2、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区属国家出资企业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上报审批,再评估核准、后进行处置”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的企业资产处置程序及审批权限办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擅自处置。凡未按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均属无效行为;取得的收入一律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没收上缴区财政;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一律无效,并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凡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负责人负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br />3、加强财务及经营管理。区属国家出资企业必须按时报送财务报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区属国家出资企业的筹资、改扩建、设备及大宗物资采购、工程预决算、大额资金支付等重大事项,必须先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方可实施。 <br />4、加强派驻企业监事会管理。区属国家出资企业监事会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委派,监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和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派驻监事会的企业要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如实及时地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br />5、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区属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以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照《市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考核工作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奖惩及任免的参考,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确定薪酬的基本依据。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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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50:41 页数:2
价格:¥3 大小:16.68 KB
文章作者:U-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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