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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义务植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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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义务植树的通知 <br> 各义务植树单位: <br> 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绿化办本着义务植树、呵护自然,确保我建设国家森林城实施的工程和取得的成果,执行第五届全国人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依据《义务植树条例》、《全义务植树条例》法规,深入开展全义务植树运动,对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依据呼绿委办字第[]号文件的通知,你单位在参加义务植树,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br> 1、参加义务植树可采取义务劳动和以资代劳两种形式。各单位接到通知后,按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在指定地点公路段家窑义务植树基地,完成本单位应尽义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之规定,“凡是中华人共和国公,男11岁至0岁,女11岁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按本单位应尽义务实有人数参加义务植树任务(符合参加义务植树年龄的内退工、临时工、个体工商户、居住半年以上外来人口及其它自谋职业者等每人每年植3-5株),在收到文件之日起2周内与我办联系,未与我办联系且无具体措施,视为以资代劳。以资代劳按照呼绿委字[]第号文件和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城镇绿化费计征标准每人每年)。 <br> 2、参加义务植树所需交通费、工具费等费用由参加义务植树单位或个人自理。义务植树单位完成植树后,经绿化办统一验收,合格后签发尽责卡,视为完成本年度全义务植树。 <br> 3、根据《条例》规定,义务植树单位所植树木,管护成活率达到国家和规定的成活率,方可移交给绿化委员会,成活率未达到要求的,由原单位进行补植,补植所需费用,由补植单位承担。 <br> 4、未按实有人数履行义务的单位或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及拒不履行义务的单位,按照《全义务植树实施细则》和《全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且在单位评优、文明单位年度审核、领导个人晋级、评优和年度考核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单位区绿化委员会将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配合积极、义务植树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br> 5、凡上山植树单位,严禁在林缘、林地内吸烟弄火,如发生火灾,按森林防火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br> 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有效地开展全义务植树活动,全力提升我环境品质,共同努力!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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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49:27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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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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