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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公证质量检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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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公证质量检查通知 <br> 各市区司法局,高区司法办、经区法制局,各公证处: <br>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公证质量,更好的发挥公证制度的作用和公证书的效力,根据省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决定从7月6日至7月30日,对全市公证质量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br> 一、检查范围 <br> 全市各公证处及全体执业公证员。 <br> 二、检查内容 <br> 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所办理的下列公证: <br> 1、涉外公证(包括涉港澳台公证); <br> 2、国内民事协议公证(包括赠与协议公证、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民间借贷合同公证、还款协议公证、赔偿协议公证、分家协议公证等); <br> 3、保全证据公证; <br> 4、遗嘱公证; <br> 5、房屋委托书公证。 <br> 三、检查标准 <br> 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参照省公证协会《省公证文书质量标准(暂定稿)》、《省错误公证文书和虚假公证文书标准(暂定稿)》、《省公证质量检查规则(暂定稿)》进行检查。 <br> 四、检查时间 <br> 1、7月6日至7月20日,各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处进行自查,7月20日之前上报检查结果。 <br> 2、7月21日至7月30日,市局组织全面检查,到各公证处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br> 五、检查方式 <br> 每个执业公证员抽查的卷宗不少于10卷,未办理上述五类公证业务或者所办理的上述五类公证业务的卷宗不够10卷的,可以抽取其他类别的业务卷宗。所检查的卷宗中涉外及涉港澳台卷宗不少于40%。此次专项检查与全市的年度公证质量例行检查合并进行。 <br> 六、检查组成人员 <br> 市局成立由分管领导带队、公证律师管理科及相关人员组成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检查人员从各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人员、公证处主任和各公证处业务熟、能力强的公证员中抽调。 <br> 七、有关要求 <br>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证质量检查工作,认真搞好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做到不隐瞒、不回避,如实上报,深刻剖析原因,及时进行整改。 <br> 2、此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为保证本次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请各单位务必保证抽调的检查人员按时参加此次专项质量检查。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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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42:48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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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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