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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以对农村信用社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历史事件或改革措施为标志,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建国初期到1958年大跃进前,是新中国农村信用社普遍建立和发展的时期。这段时期,中央政府为了尽快把农民和农村经济引向社会主义道路,在农村推行合作化运动,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都得到了迅速发展。到1953年底,全国各地的合作金融组织达到20067个。 ——从1958年大跃进开始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是农村信用社历经波折的时期。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4年,是农村信用社恢复和发展的时期。国家决定把信用社交给农业银行管理。在农业银行的领导和管理下,农村信用社重新得到恢复和发展,但离合作金融组织的特性越来越远。从1984年提出对农村信用社进行重大改革到1996年国务院提出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是信用社向合作制道路迈进的初步改革时期。1984年,国务院105号文件转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提出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恢复其合作性质,即恢复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这一时期,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各项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 ——从1996年国务院决定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开始,农村信用社开始真正走向合作办社的道路。1996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强调指出改革的重点是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把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7月开始,人民银行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在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试办农村商业银行以及省级联社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1999年到2000年间,全国还试点组建了65家市(地)联社、6家省级联社和5家省级信用合作协会。2003年上半年,又试点组建了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2003年6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件指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2003年8月18日,国务院召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市)负责同志座谈会。同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召开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江苏8个试点省(市)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迅速展开。 改革发展:截至2003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共有法人机构34909个,其中农村信用社32397个,县级联社2441个,市(地)联社65 个,省级联社6个。职工62.8万人。各项存款余额22330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总余额的11.5%;各项贷款余额16181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总余额的10.8%。截止11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实现盈余1.48亿元,其中有17个省实现盈余,盈余额为35.5亿元。近年来,全国农村信用社进一步端正经营方向,改进服务作风,加大对农民和农业的信贷投入,在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有效缓解了农民贷款难问题,受到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到2003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达6966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83.8%,农业贷款比1996年增加5479亿元,农贷比重由1996年的23%增加到现在的43%,提高20个百分点。农业贷款中农户贷款余额5552亿元。农村信用社已逐步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在支持“三农”发展中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在“三农”未来的发展中更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基础知识(第一章)(1)农村信用社的历史沿革。1923年,中国第一家农村信用社在河北香河成立。20世纪50年代初,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迅速发展。但随后的二十多年中,农村信用社走上了官办的道路,给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1984年8月,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此后十几年,农村信用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下,按照合作金融的方向进行了改革。199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全国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俗称“脱钩”),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脱钩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行为,强化了金融监管责任制,有效防范和化解了局部地区出现的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同时,通过发放支农再贷款等措施,支持、帮助农村信用社发展业务,改善经营状况,改进支农服务。(2)农村信用社的职能与作用。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主要为广大农户、个体工商户,为农产品产前产后经营的各个环节提供金融服务,处于农村金融的基层,是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是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它在服务农民、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一是聚集农村闲散资金,引导农村资金流向。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贴近农民,吸收农村闲散资金具有独特的优势。二是为广大农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供金融服务。三是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支持农民组织的各类产前产后加工、运输服务组织的发展,并以此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四是调节农村货币流通。五是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生产,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六是引导农村民间借贷,维护农村金融秩序。(3)农村信用社的主要业务农村信用社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储蓄;农户、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经济组织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代理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买卖政府债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0年8月在江苏省首先开展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试点工作,主要内容是将目前信用社、县联社各为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相应转换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经营机制;组建联合社,完善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理顺农村信用社与地方党政的关系等。(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背景。银行业是高风险行业,从银行业发展的历史看,银行资产质量差、企业债务负担重的问题在许多国家不同的时期都曾出现过。国际上为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曾进行了大量研究和实践,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从总体上看,由财政支持,通过组建过渡性机构,集中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是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方法。如美国的重组信托公司(RTC)、日本的处置和回收公司(RCC)、韩国的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等。我国的情况是,由于经济体制的双轨运行、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管理混乱、社会信用观念淡薄等历史和现实原因,长期以来也积累了大量不良贷款。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后,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建立现代银行制度、加强信贷管理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历史包袱沉重,自身难以化解历年积累的信贷风险。在此背景下,借鉴国际经验,国务院于1999年批准组建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和处置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部分不良贷款,专责回收、搞活,以化解潜在风险。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表明我国政府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重整金融体系的决心,对于解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一个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银行体系,巩固和增强国际、国内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8金融基础知识(第一章)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和职能(1)性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2)职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目前,我国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于1999年10月份分别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3.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目的。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同时达到以下三个目的:一是改善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提高其国内外资信。同时深化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对不良贷款剥离后的银行实行严格的考核,不允许不良贷款率继续上升,从而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成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二是运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法律地位和专业化优势,通过建立资产回收责任制和专业化经营,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是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支持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4.债转股的概念和实施债转股的原则(1)转股的含义。实施债权转股权,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的重要方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2)债权转股权的具体条件:产品品种适销对路(国内有需求、可替代进口、可批量出口),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产行为规范,符合"两则"要求;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落实并得到地方政府确认。被选企业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凡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必须先行整顿,特别是领导班子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进行调整。(3)实施债转股的原则。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推荐的企业独立进行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收购。(五)信托投资公司1.信托的概念。信托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最原始的信托行为起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遗嘱托孤,18世纪后现代信托业在美国兴起。9金融基础知识(第一章)信托,是指在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具有多边信用关系,其中最基本的关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等。这种多边信用关系的建立,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并将各方关系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通过信托合同加以确定,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代信托已成为一种以财产为核心,信用为基础,委托、受托为主要方式的财产运作和管理制度。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身份,代人理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财产管理和运用、融通资金,提供信息及咨询,社会投资等功能。 20世纪初,现代信托业由外国私营银行传入中国。1917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设立保管部(后改为信托部),开始了中国人独立经营金融性信托业的历史。1918年,浙江兴业银行开办具有信托性质的出租保管箱业务。1919年,聚兴诚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了信托部,经营运输、仓库、报关和代客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这是我国最早经营信托业务的三家金融机构,标志着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开始。此后,私营银行纷纷设立信托部。1921年开始出现独立的信托公司。新中国成立后,在对旧中国信托业进行接管和改造的同时,又开始试办新的金融信托业。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改革开放前国内信托业停办。1979年10月,中国银行总行率先成立了信托咨询部。同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成立。198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银行要试办信托的指示,正式开办信托业务。接着,各银行也先后试办信托业务,以支持经济联合,搞活国民经济。此后,各家银行、各部委和各地政府等纷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到1988年曾多达745家。当时,信托业对我国吸引外资、搞活地方经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信托投资公司没有真正办成“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机构,实际成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银行。加上在发展信托公司过程中出现了盲目竞争、乱设机构、资本金不实、管理混乱等问题,带来了很大的金融风险。因此,1982年、1985年、1988年国家曾三次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清理整顿,撤并了大量机构,到1991年减少到376家。1993年以来,国家继续清理、规范信托业。2.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机构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1)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无法或者不能亲自管理的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法规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3)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7)代保管业务;(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9)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邮政储蓄机构1.财务公司的职能和业务范围(1)财务公司的职能。财务公司起源于西方,世界上最早的财务公司创办于1716年的法国,后来英、美等国相继成立财务公司。由于各国的金融制度不同,各国的财务公司性质也不相同。国外的财务公司并不限于企业集团,以为集团服务为重点,但又不限于在集团内融资。在国外,财务公司一般不能吸收存款,只能承做贷款,业务品种主要是集团产品的销售融资,但也可不限于本集团的产品。在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除中外合资的财务公司外)都是依托大型企业集团而成立的,主要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产品销售提供服务。从1987年我国第一家企业集团(南京中山电子集团)财务公司成立至今,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已具有一定的规模,在促进我国大型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10金融基础知识(第一章) (2)主要业务范围。根据2000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能够开展的主要业务有:吸收成员单位三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同业拆借,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融资租赁,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境外外汇借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根据新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从原来的1亿元增至3亿元;原注册资本金需从集团中资成员单位中募集,现放宽到集团内合资企业及不超过40%的外部股份,允许中外合资成员单位参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将吸收的存款限定为三个月以上定期存款;投资业务中新增成员单位及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增加了消费信贷业务;增加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行业自律的有关条款;坚持风险控制,如限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所有对外融资(包括短期拆借及发行长期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对内融资,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的比例不低于10%,一年期以上的长期负债与总负债的比例不低于50%,拆入资金余额与注册资本金的比例不高于100%等;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市场准入标准;明确本、外币业务及内、外资统一监管。同时,要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信贷资金管理、利率管理、结算管理、现金管理、费率管理以及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等,均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2.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区别融资性租赁又称金融租赁。它是指租赁的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约定,向承租人选定的第三者(供货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物件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并在一个不间断的长期租赁期间内,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或大部分投资。融资租赁是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殊类型的筹集资本、设备的一种方式。它既有别于传统租赁,也不同于贷款,它给承租企业带来的好处是明显的和独特的。融资租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一种新的经济活动方式,具有融资、投资、促销和管理功能。这种业务的办理过程: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筹措资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资”的设备租赁;在租赁期内,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只有使用租赁物件的权利,没有所有权,并要按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租赁公司交付租金。租期届满时,承租人向租赁公司交付少量的租赁物件的名义货价(即象征性的租赁物件残值),双方即可办理租赁物件的产权转移手续。双方也可以办理续租手续,继续租赁(在中国,这一方式很少运用)。经营性租赁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短期出租设备,并提供设备保养维修服务,租赁合同可中途解约,出租人需向不同承租人反复出租才可收回对租赁设备的投资的租赁方式。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租赁所牵涉的关系人不同。融资性租赁牵涉多方关系人;经营性租赁只牵涉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关系人。(2)涉及合同不同。融资性租赁至少牵涉两个以上合同的订立与执行;经营性租赁只牵涉租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合同。(3)租赁期限不同。融资性租赁期限长;经营性租赁期限相对短。(4)租赁标的物的设定不同。融资性租赁的标的物是特定设备,承租人也是特定的;经营性租赁的标的物一般是通用设备,承租人也不固定。 (5)租金收取方式不同。融资性租赁租金的收取一般在租赁期间直至租赁设备投资收回为止;经营性租赁是在短期租赁内,按约定收取租金,不管设备的投资和寿命。(6)租期期满后的设备处置方式不同。融资性租赁租期期满后,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有留置、续租和退租三种选择;经营性租赁租期期满后退租等。11金融基础知识(第一章)在许多国家,租赁已成为设备投资的重要方式,在各种信贷方式中,融资租赁已成为仅次于商业银行贷款的信贷方式,美国租赁业务量在设备总投资中的比例一直保持在30%以上,德、法、意、英、韩等国的这个比例也高达20%左右。目前,我国租赁公司主要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管理的金融租赁公司;第二类是外经贸部审批管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第三类是国家内贸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经营性租赁公司。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租赁业在我国逐渐兴起。当时开办租赁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在分析研究美国和日本的租赁业状况后,我国于1981年2月成立了中国东方租赁公司(与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合资的中外合资企业)。同年7月,中国租赁公司成立。这是国内第一家股份制租赁公司。1986年11月,为更好地促进国内租赁业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租赁公司为第一家持有金融营业许可证的金融租赁公司。针对租赁公司的现状,在借鉴国外租赁业先进经验的基础上,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界定融资租赁行为,规范了融资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资金来源中设定租赁公司长期资金的来源渠道,开辟租赁业的发展空间,支持大型设备制造商和物资流通部门开展租赁业务。在资金运用上严格限定租赁公司只能从事租赁业务,使融资租赁业务有所规范发展。3.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经营性租赁业务;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业务;经济咨询和担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同时坚持对租赁公司的风险进行控制,如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的10%,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最高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总额的15%,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60%,长期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30%,租赁资产的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100%,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等。4.邮政储蓄机构的职责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是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原邮电部邮政储金汇业局改组而成的邮政金融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在行政上接受邮政局的指导,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1950年,由于历史的原因撤销了当时的邮政储金汇业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经国务院批准,邮政部门于1986年恢复办理储蓄业务,并相应组建了邮政储汇机构。 十几年来,邮政储蓄在方便城乡居民储蓄、聚集社会资金、增加货币回笼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现行邮政储汇管理体制尚未理顺,邮政储汇部门难以做到降低运营成本、高效调度资金、确保及时支付,为此,国务院决定改组国家邮政局所属的邮政储汇局,组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作为国有独资准银行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在行政上受国家邮政局领导,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在组建过程中。中国邮政储蓄机构的职责是:以个人为服务对象,可以吸收本外币储蓄、办理个人汇兑、办理代理业务、承销兑付政府债券;中国邮政储蓄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其吸收的储蓄存款,除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外,其余部分可以转存中国人民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或购买国债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12金融基础知识(第一章)(七)证券机构1.证券及证券机构的概念(1)证券的含义。证券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存托凭证等有价凭证。(2)证券机构的含义。证券机构是指从事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评估公司等。它们在证券市场上扮演不同的角色,从事不同的业务,起着不同的作用。证券交易所专门提供买卖证券的设施和场所,方便大家随时随地买卖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则为买卖双方提供股票过户、资金清算服务。这三类机构是证券市场的主要机构,它们各司其职,共同支撑证券市场的日常运作。2.证券公司的职能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是由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推销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代理买卖和自营买卖已上市流通的各类有价证券,参与企业收购、兼并,充当企业财务顾问等是证券公司的主要职能定位。我国第一家证券公司于1987年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以后各省市都相继成立了证券公司。当时成立证券公司的初衷,一是配合、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二是解决国库券发行和流通的问题。我国的证券公司的前期发展大多是集承销、经纪、自营三种业务于一身的综合性经营机构。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明确了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分类管理原则,前者可从事证券承销、经纪、自营三种业务,而后者只能从事证券经纪类业务。3.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在我国,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目前,经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有两家,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管;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由于证券交易必然带来股票所有权转移和资金流动,为确保过户准确和资金及时、足额到账,两家证券交易所都附设了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是:对证券和资金进行清算、交收和过户,使买入者得到证券,卖出者得到资金。由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现了无纸化和电子化交易,建立了相应的高效、快捷、安全的结算系统,每日的结算和交收于次日上午开市前即可完成,实现了T+l交收。 (八)保险公司1.保险的概念。人们在生活中,面临着种种难以预料的风险,都可能对个人、家庭、企业单位造成损失。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呢?所谓保险是指运用互助共济的原理,将个体面临的风险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由群体来分担。以经营保险业务为主的经济组织就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具有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除了对某些个人、家庭和单位有分散风险、消减损失的职能。2.保险的功能。一是承担国家财政后备范围以外的损失补偿;二是聚集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三是增强对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四是为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提供经济保障,防止因某个环节的突然断裂而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3.历史沿革和发展。1347年,意大利的一位商人签发了第一张海运保险单,这标志着保险作为一个行业开始经营,同时,这也说明保险最初起源于风险最大的海洋运输业。1805年,英国人在广州开设的“广州保险会社”是在中国最早出现的保险公司。1865年,上海义和保险行成立,这是中国人自己最早开办的保险公司。为了抵抗不断进入的外国保险商,中国轮船招商局于1885年在上海创办了具有相当实力的“仁济和”保险公司。13金融基础知识(第一章)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宣告成立。新中国建立初期,登记复业的华商保险公司有63家,外商保险公司有41家。1958年以后,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干扰,保险业陷入停顿状态,全国保险系统职工人数锐减至不足500人。直到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大力开展涉外保险以后,中国的保险事业才得以复苏,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1993年以来,保险业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完成了财产险、人寿险和再保险业务的分离工作,改组设立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包括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和中保再保险公司三家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与交通银行脱钩,改制为独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将六家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取消,将其改为直属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还完成了财险与寿险的分账核算工作。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有计划地批准设立了一批新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如大众、天安、华泰、永安、华安、泰康、新华等保险公司,出现了保险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独揽转向“百家争鸣”的局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不仅国内保险业得到迅速发展,国际上一些知名的保险公司也纷纷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如美国的友邦、瑞士的丰泰、日本的东京海上保险等构成我国保险市场体系的一部分。4.经营原则与主要业务。保险公司的运作是运用大数法则的原理,以科学分析和专业知识为基础的综合性经营活动。它强调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自然规律、技术规律和保险活动本身的规律,合理而有效地组织经营。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是大数法则和概率论所确定的原则,保险公司的投保户越多,承保范围越大,风险就越分散,也才能够在既扩大保险保障的范围,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的同时,又集聚更多的保险基金,为经济补偿奠定雄厚的基础,保证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的稳定。当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险种达400余种,按保障范围划分,主要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四大类。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补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证保险指由保险人承保在信用借贷或销售合同关系中因一方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健康保险指对被保险人的疾病、分娩及由此所致的伤残、死亡的保险,又称疾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指保障被保险人在其遭受意外伤害及由此所致的伤残、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还有一种保险是在保险机构之间进行的保险业务,通常被称为再保险,也称分保。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再保险又分为自愿再保险和法定再保险。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有特别的规定,要求其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从国外的情况看,保险公司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最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寿险资金具有长期资金的性质,更便于投资于资本市场。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逐步发展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内控机制有待健全,保险监管有待加强,因此,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被严格限制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随着条件的逐步成熟,保险公司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探索其他资金运用方式。1999年10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上配售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有利于适当拓宽保险公司资金运营的渠道,满足保险公司长期投资的需要,是保险资金管理的重大改革。二、本章主要介绍金融机构的历史沿革及其构成情况,知识点多且比较细。其学习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4金融基础知识(第一章)一、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的主要职责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及主要责任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二、中央银行的职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等十一项职责。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1)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与这一职责相适应,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任务包括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管理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对商业银行发放再贷款和再贴现,合理操作公开市场业务。(2)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即协调、组织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协调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3)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4)经理国库和负责金融统计业务。包括代理国库收支;代理财政组织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5)代表我国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我国于1980年恢复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法席位;1985年正式加入了非洲开发银行集团;1986年正式加入亚洲开发银行;1996年加入了国际清算银行;1998年参加了加勒比开发银行。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非行集团”都派有常驻代表。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在境外设立了东京代表处、欧洲代表处和美洲代表处。三、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的区别(1)租赁所牵涉的关系人不同。融资性租赁牵涉多方关系人;经营性租赁只牵涉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关系人。(2)涉及合同不同。融资性租赁至少牵涉两个以上合同的订立与执行;经营性租赁只牵涉租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合同。(3)租赁期限不同。融资性租赁期限长;经营性租赁期限相对短。(4)租赁标的物的设定不同。融资性租赁的标的物是特定设备,承租人也是特定的;经营性租赁的标的物一般是通用设备,承租人也不固定。(5)租金收取方式不同。融资性租赁租金的收取一般在租赁期间直至租赁设备投资收回为止;经营性租赁是在短期租赁内,按约定收取租金,不管设备的投资和寿命。(6)租期期满后的设备处置方式不同。融资性租赁租期期满后,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有留置、续租和退租三种选择;经营性租赁租期期满后退租等。第二章、金融市场一、金融市场概述(一)金融市场的概念和分类1.金融市场的概念。金融市场是资金供求双方通过金融工具的交易实现资金融通的场所。金融市场是不同基本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是各种金融交易及资金流通关系的总和。它不仅包含有形具体的场所,还包含很多分散无形的市场,交易者在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供求、借贷、信用关系的总和构成了金融市场的全部内涵。金融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市场把社会上的一切金融业务,包括银行存贷款业务、保险业务、信托业务、贵金属买卖业务、外汇买卖业务、金融同业拆借业务和各类有价证券的买卖等都列入金融市场的范围,狭义的金融市场则把银行存贷款业务和信托业务排除在外,本讲义所指的金融市场是狭义的金融市场概念,而且由于外汇业务的特殊性,因此将外汇业务也排除在外。2.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金融市场一般由三个要素构成:(1)金融市场的参与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是指在金融市场上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主体,包括个人、企业、金融机构、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和中央银行等;(2)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即金融工具,是金融市场的客体,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商业票据、保险合同、期货和期权合约等;(3)金融市场的组织方式。金融市场的组织方式是指把参与者与金融工具联系起来组成买方和卖方来进行交易的方式。3.金融市场的分类。金融市场按照期限可分为短期金融市场和长期金融市场。短期金融市场又称为货币市场。所谓货币市场是指经营一年以内短期资金融通的市场,包括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回购市场和短期信贷市场等。长期金融市场又被称为资本市场,是指证券融资和经营一年以上中长期资金融通的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等。根据金融工具交易和交割的期限不同,金融市场可分为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和期权市场。现货市场是指现货交易活动及其场所的总和。一般来说,现货交易是交易协议达成后,立即办理交割的交易;期货市场是指期货交易及其场所的总和。期货交易一般是指协议达成后,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才办理交割的交易。期货交易一般是在交易所内进行;期权市场是各类期权交易活动及其场所的总和,它是期货交易市场的发展和延伸。 金融市场还可以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也称初级市场或发行市场,是新创造出来的金融工具初次问世的市场,是筹资者实现融资目的的重要场所;二级市场也叫次级市场或流通市场,是已发行的证券在投资者之间进行交易的场所,其主要功能在于为已发行金融工具提供流动性。一级市场是金融市场的基础环节,它决定着金融市场上金融工具的种类和规模,二级市场是金融市场得以连续进行的保证。(二)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关系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都是供求双方进行交易的场所,是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起着聚集、分配资金的作用,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部门调控金融和经济活动的主要场所,但二者的分工有着明显的不同。货币市场是融通短期资金的场所,资本市场是进行中长期资金融通的场所,从历史上看,货币市场先于资本市场而出现,是资本市场的基础。由于资金融通期限的不同,这两个市场所面临的风险程度也不同,由于资本市场上资金融通期限比较长,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因此,资本市场的风险要远远大于货币市场。(三)金融市场的作用一个国家和地区国民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因为金融市场在整个市场体系中处于核心和领导地位。金融市场的产生和发展,对筹集长期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避市场风险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聚集和融通资金,促进经济增长。金融市场是一个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功能筹资与融资的场所,金融市场上的参与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不同性质、不同期限的金融工具来选择自己所需要的筹资和融资方式,达到降低资金筹集成本或得到预期收益的目的。这样就能把社会上的闲散资金聚集起来,使它们在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资金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更为明显。2金融基础知识金融(第二章)2.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金的高效运转。完善健全和发达的金融市场能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资源合理高效地配置到各个经济部门中去。因为金融市场本身就表现为一种高层次的资金运动,它通过投资者的选择机制而形成的金融资产价格机制和利率机制来调节社会资金的流量、流向和流速,使资金在各个部门进行重新组合,优化配置。3.分散和转移风险,增强投资安全性。金融市场上各种各样的金融工具除了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收益机会外,还为投资者提供了很多用来转移和回避市场风险的机会。一方面,投资者可以选择不同的投资工具组成不同的投资组合,以分散风险,另一方面还可以利用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来转移现货市场的风险,增强投资交易的安全性。4.反映经济动向,传播经济信息。金融市场历来被公认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金融市场上交易程度的活跃与否,价格与利率的变化,都反映了各方面的经济情况,比如国内外政治经济动向、一个国家和地区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社会资金的余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绩效等。5. 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是各国政府宏观经济调节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点。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许多国家的政府借助于金融市场来实施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干预国家的总体经济活动,以实现充分就业、低通货膨胀和经济持续增长等社会目标,引导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一任务一般都是由各国中央银行来完成的。二、同业拆借市场(一)同业拆借市场的概念1.同业拆借市场的概念。同业拆借市场也叫“同业拆放市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过法人授权的金融分支机构进行短期资金头寸调节、融通的场所,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2.同业拆借市场的特点。同业拆借市场有以下几个特点:(1)期限短:同业拆借市场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其中,头寸拆借大多都是隔夜拆借。我国同业拆借资金的最长期限为4个月;(2)参与者广泛。现代同业拆借市场的参加者相当广泛,不但包括众多实力雄厚的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有许多小的地方性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3)在拆借市场交易的主要是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央银行存款帐户上的多余资金;(4)信用拆借。同业拆借活动都是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市场准入条件比较严格,因此金融机构主要以其信誉参与拆借活动,因此,同业拆借市场基本上都是信用拆借。3.同业拆借市场的分类。按不同的标准,同业拆借市场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一般可按照有无媒介形式将其划分为有形拆借市场和无形拆借市场。有形拆借主要是指有专门的中介机构作为媒体进行拆借交易的固定交易场所。这些媒体主要包括拆借经纪公司和短期融资公司等。无形拆借市场是指交易双方不通过中介机构,而是通过电话、电传、互联网等现代化的通讯手段直接进行拆借交易行为所形成的同业拆借网络。按期限长短分,有隔夜、1天、7天、1个月、4个月等品种。4.同业拆借市场的拆借利率。同业拆借利率作为拆借市场上的资金价格,是货币市场的核心利率,也是整个金融市场上具有代表性的利率,在整个利率体系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它能够及时、灵敏准确地放映货币市场以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对货币市场上其他金融工具的利率具有重要的导向和牵动作用。拆借利率的升降,会引导和牵动其他金融工具利率的同步升降。因此,它被视为观察市场利率趋势变化的风向标。中央银行更是把同业拆借利率的变动,作为把握宏观金融动向,调整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指示器。同业拆借利率的确定和变化,要受制于银根松紧、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意图、货币市场上其他金融工具的收益水平、拆借期限、拆入方的资信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同业拆借的利率,低于中央银行的再贴现利率或再贷款利率。在国际货币市场上,比较典型的、有代表性的同业拆借利率有三种,即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新加坡银行同业拆借利率(SIBOR)和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HIBOR)。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是伦敦金融市场上银行之间相互拆放英镑、欧洲美元及其他欧洲货币时的利率,由报价银行在每个营业日上午11时对外报出,分为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两种报价,资金拆借的期限为1、3、6个月和1年等几个档次。新加坡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和香港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生成和作用范围是两地的亚洲货币市场,其报价方法和拆借期限与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并无差别。不过,其在国际货币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较之伦敦同业拆借利率要大大逊色。3金融基础知识金融(第二章)(二)同业拆借市场的功能 1.调剂各银行资金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有了同业拆借市场,金融机构就可以在不用保持大量超额准备金的前提下,满足存款支付及汇兑清算的需要。在现代金融制度体系中,金融机构为了实现较高利润和收益,必然要扩大资产规模,但同时也会面临准备金减少、可用资金不足的问题,甚至出现暂时性支付困难。但存款准备金过多、可用资金闲置过多又使金融机构利润减少、收益降低。金融机构需要在不影响支付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存款准备金水平,以扩大能获取高收益的资产规模,以达到利润最大化效果。同业拆借市场使准备金多余的金融机构可以及时拆出资金,保证获得较高水平收益,准备金不足的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借入资金保证支付,有利于金融机构实现其经营目标。2.为中央银行进行金融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的场所。同业拆借市场还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场所。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是最近市场上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的反映,中央银行根据其利率水平,了解市场资金的松紧状况,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进行金融宏观调控,调节银根松紧和货币供应量,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三)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产生与发展1.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产生和发展。我国同业拆借始于1984年。在此之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鼓励金融机构利用资金的行际差、地区差和时间差进行同业拆借。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对专业银行之间资金的拆借做出了具体规定。此后,同业拆借在全国各地迅速开展起来。1988年,由于部分地区金融机构违反有关资金拆借的有关规定,用拆借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拆借资金到期无法收回,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对同业拆借市场的违规行为进行整顿,撤消了各地的融资公司,对融资中介机构进行了整顿。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次用专门的法规形式对同业拆借市场管理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拆借市场有了一定的规范和发展;1992—93年,受当时经济金融环境的影响,同业拆借市场又出现了严重的违规现象,影响了银行的正常运营,扰乱了金融秩序。199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整顿拆借市场的要求,把规范拆借市场作为整顿金融秩序的一个突破口,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再次对拆借市场进行整顿,撤消了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同业拆借市场中介机构,规定了同业拆借最高利率,拆借秩序开始好转。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武汉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同年6月,放开了对同业拆借利率的管制,并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CHIBOR。2. 我国同业拆借的基本原则。我国同业拆借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参与拆借的主体必须是机构法人。非金融机构和非法人的金融机构不得进入拆借市场。同一银行分支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不属于同业拆借,而是内部资金调拨,其资金运用要纳入贷款规模进行考核;(2)拆借资金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并用于短期周转。各金融机构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法定准备金后的余额,严禁占用联行汇差资金和中央银行借款进行拆放。所有金融机构均可通过拆借市场拆借清算头寸资金,但拆借期限不能超过7天。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清算头寸、联行汇差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入资金弥补信贷资金缺口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更不允许把资金变相拆给企业长期使用;(3)科学合理地确定拆借数额。在拆借活动中,拆借双方都应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准确测算资金融通的数量,然后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资金的余缺调剂。拆出方在拆出资金时,应根据闲置的短期资金规模,确定相应的拆出额度。否则,超越实际供给能力过量拆出,就会影响业务的正常运营。拆入方若拆入资金,也必须根据自身的清偿能力,合理安排拆入资金的规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各银行每月日平均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其他金融机构每月日平均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4)拆借利率由拆借双方协商议定。在同业拆借市场上,拆借利率应由拆借双方按照市场规则自由协商。一般来说,拆借双方确定拆借利率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要照顾到拆借双方的利益,利率水准既能使拆出方有利可图,又能使拆入方可以承受;二是拆借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5)拆借资金应自由流动,不受地区和系统的限制。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交易市场化的一种具体形式。这种市场化形式,客观上要求资金商品化,要求资金能够在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的作用下自由、顺畅地流动。否则,限制资金的跨地区、跨系统融通,不仅与市场内在的本质特征相悖,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同业拆借市场存在的意义,限制了同业拆借市场作用的发挥;(6)拆借双方要严格履约。参加同业拆借的双方必须签订拆借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无论是拆出方还是拆入方,都要严守信用,履行合同。只有这样,才能使拆借资金顺利灵活地周转,才能确保拆借市场的稳健运行。3.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的经验总结。我国同业拆借市场曲折发展的经验教训是深刻的,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法人之间的融资行为,不能把单个法人内部分支机构之间的内部资金往来当作同业拆借,不允许未经法定代表授权的分支机构对外拆借;(2)同业拆借是短期、临时性资金调剂,不能短拆长用;(3)对于每个金融机构而言,同业拆借金额要有合理的限度,必须有风险控制比例加以约束;(4)市场组织者定位要明确,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要树立服务意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资金拆借场所、技术支撑、信息和一线监管,绝不可一手借进一手放出,自身承担风险,不能从事自营业务;(5)资金拆借活动是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有其自身的运动规律,行政干预会对市场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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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考试 - 计算机
发布时间:2023-01-16 15: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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