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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安部-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F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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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3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5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6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6第六章安全生产责任及处罚7第七章附则7附件1:《事故处理流程》7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集团公司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如无特殊说明,本制度中的集团公司是指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五条各单位要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各单位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七条各单位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并指导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十条集团公司技术工程部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管理。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指导和检查。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集团公司鼓励和支持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第十六条n集团公司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一条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条各单位经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经理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资质。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六条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十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各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十二条n各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器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第一条各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二条各单位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各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职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政府负责安全监察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五条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第六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职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职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八条各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职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九条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十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十二条各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三条n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各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一条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二条各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各单位与从业人员应当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第四条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第五条各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七条各单位不得因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八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九条各单位不得因职工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领导,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各级工会组织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n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一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场所定期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二条各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第四条各单位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六条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七条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第八条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集团公司技术工程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十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技术工程部应及时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及时发布通报(事故处理流程见附件1)。n第六章安全生产责任及处罚第一条各单位应当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条本制度的行政处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出决定。由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公司不产生重复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三条本制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的,执行主管部门规定。第四条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管理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监督检查。第五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技术工程部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n事件发生31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件现场人员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人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时间公司技术工程部事件单位公司安委会附件1:事故处理流程12参与验收参与调查处理整理资料归档结束协助进行整改参与调查处理Y64671110做出处理决定调查处理报告验收合格否现场摄像、照像、记录赶赴现场协调、组织、领导救险组织验收组织调查处理对问题进行整改配合调查处理事件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救险,同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委会产负责人及安委会N866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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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5:02:48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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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3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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