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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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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 />农村医疗服务合同 <br />甲方: <br />法定代表人: <br />住所: <br />电话: <br />统一信用代码: <br />资质证书号码: <br />乙方: <br />法定代表人: <br />住所: <br />电话: <br />统一信用代码: <br />资质证书号码: <br />第一章 总则 <br />第一条 根据《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 章第 条规定,为了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br />第二条 甲方聘请乙方为 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合对象公示,供其自主选择。 <br />第三条 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及《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 <br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合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向乙方通报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br />第五条 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br />第二章 医疗服务管理 <br />第六条 乙方应有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工作,严格执行《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规范》,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标准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br />第七条 乙方接诊参合人员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查看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住院治疗出院时和门诊治疗,需核(报)销家庭账户余额的,必须在患者本人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作好记录,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出现门诊家庭账户、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错误,或因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甲方不予支付。 <br />第八条 乙方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时,应按照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审查,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应劝其改为门诊治疗。 <br />第九条 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对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将尚未治愈的强行办理出院。 <br />第十条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协调解决参合患者与乙方的矛盾。 <br />第十一条 乙方应向参合人员公示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br />第十二条 不属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br />第十三条 乙方应提高参合患者入院 日确诊率,如 日内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同时向甲方报告。 <br />第十四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负责参合患者转诊转院,原则上实行逐级转诊。 <br />第十五条 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合患者自己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由患者或亲属签字认可)。 <br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br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br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br />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br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br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br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br />2.各种减肥、增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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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4:41:34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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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3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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