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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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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应注意的问题 <br /> <br />(一)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如何处理? <br />律师建议: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br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br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br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br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br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br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br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br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br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br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br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br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br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出现未按照规定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二)疫情期间,对于新发现的患者应该如何处理? <br />律师建议:防控疫情过程中,医疗机构政府设立定点医院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转诊,政府尚未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前,医疗机构应在院内设立专门的病房及隔离区域,医疗机构有义务收治感染者,不得拒收病人。 <br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br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br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br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br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br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br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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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59:04 页数: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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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10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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