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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维修工作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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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维修工作通告 <br />市直各单位: <br />2012-2013年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投标(招标编号:FZ2011FW002),确定维修企业27家(详见附件)。参加定点维修单位范围为我市使用和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市直单位)。中标有效期从2012年1月20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br />1、市直单位所有公务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必须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如因定点维修企业技术或设备、个别厂牌型号车辆的条件所限不能进行车辆维修的,经单位领导、机关局车管处同意后方可到定点以外的汽车维修厂维修。对不符合程序在非定点维修企业修保车辆的行为,依据有关文件精神予以查处。 <br />2、各单位可根据定点维修企业投标书的报价和服务承诺,结合本单位的车型等实际情况(具体报价和服务承诺可到政府采购网上查询),自主选择1至3家定点维修企业(10辆以下的单位选2家,10辆以上选3家,特殊车型需要增加维修厂家的报市机关局车管处商定)与之签订市公务车辆协议维修服务合同或小修包月维修车辆合同(范本可到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为保证单位车辆的维修质量,各单位与定点维修企业签订的小修包月合同应不低于半年,合同有效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 <br />3、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使用政府采购网的送修单、结算单,并按权限确认。车辆修复后,各定点维修企业应将车辆维修结算清单上传市政府采购网,市机关局车辆管理处进行网上统计,各单位凭发票和从市政府采购网下载打印的结算单报销。对有的单位与维修企业签订年维修保养总包费用形式的,在签订后应送市机关局车辆管理处备案。 <br />4、市直单位和定点维修企业应使用市政府采购网中的车辆管理卡来建立单位车辆的基本档案和单车维修信息档案。各单位要定期从网络上将本单位车辆维修费用开支情况下载打印并在政务公开栏内公示,接受监督。少数市直单位及所属机构未使用政府采购网送修车辆应用软件的,可要求定点维修企业的电脑操作人员帮助建立。市有关部门应通过网络进行监督管理,开展车辆维修开支情况检查监督。 <br />5、车辆定点维修工作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廉政建设和“阳光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纳入纪检监察和财务审计范畴,2012-2013年市有关部门将联合组织检查车辆定点维修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并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单位并监督执行。对于未执行定点维修相关政策的单位或责任人,坚决予以查处、通报。 <br />6、市直单位在与定点维修企业委托车辆维保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可报市机关局车管处进行仲裁。 <br />7、各县(市)区公务车辆的定点维修工作,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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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52:58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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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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