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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减灾示范社区创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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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减灾示范社区创建通知 <br />各区市人民政府,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br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基层社区防灾减灾的综合水平,增强社区居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有关要求,决定“十二五”期间在全市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br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br />以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防灾减灾工作”有关论述为指针,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把防灾减灾作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进一步抓紧抓好”的重要指示,以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为抓手,大力推进全市的防灾减灾工作,有效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年至年,在全市城乡社区创建100个“市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并在此基础上力争50%的社区升级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br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br />社区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城乡居民日常活动的主要场所。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要把重点放在对社区居民的教育培训,着力增强居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各区市要围绕“防灾减灾从我做起”,将创建工作与“国家防灾减灾日”活动有机结合,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社区灾害隐患排查、防灾减灾综合演练、防灾减灾知识技能培训等活动。要动员社区的每一个家庭、每位成员关注身边的各类灾害风险,增强防范和应对灾害风险的意识和技能,形成全员参与社区综合减灾建设的氛围。要重视防灾减灾的基础建设。各区市要根据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和实际需要,加大对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资金的投入,为社区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等相关设施,配有一定数量的救灾帐篷、应急救灾工具等物资,并为组建应急救灾志愿者队伍、组织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等项目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逐步夯实社区的综合减灾的基础。为鼓励示范社区创建,市将对达到标准的示范社区给予以奖代补。对于达到“市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6万元奖励;达到“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的,经国家减灾委认定后再给予4万元的奖励。 <br />三、严格标准,认真组织好初评 <br />各区市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负责审核社区申报材料,组织考察评分,确定推荐名单,抓好初评,确保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扎实有效进行。凡社区居民对社区综合减灾状况满意率高于80%,社区近3年内没有发生因灾造成的较大事故,综合初评达到80分的社区,各区市可向市减灾委申报“市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对于综合初评达到95分的社区,经市减灾委验收合格后,向国家减灾委申报“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br />四、切实加强对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领导 <br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市要建立起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区市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扎实有效进行。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防灾减灾工作和示范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呼吁全社会关心支持防灾减灾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形成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合力。 <br />各区市要按照示范社区评分标准,统筹社区综合减灾各项工作,确保社区综合减灾各项指标协调发展,实现社区防灾减灾能力的全面提升。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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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50:47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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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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