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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旅行社保证金增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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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旅行社保证金增补通知 <br />各旅行社: <br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暂退部分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金融危机冲击难关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国家关于暂退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支持度过国际金融危机的政策已于年12月31日结束,按照市旅游局的部署,各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及时补足质量保证金。为做好我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增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br />一、需补足质量保证金旅行社的范围 <br />所有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金额未达到《旅行社条例》要求的旅行社。 <br />二、质量保证金缴存标准 <br />1、按照《旅行社条例》规定,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 <br />2、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 <br />三、具体工作安排 <br />1、根据省市关于暂退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国际金融危机的政策,我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此前已存缴质量保证金,应再补缴。各旅行社及分社务必于年3月18日前及时与原保证金存款银行联系,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补存工作。并于年3月22日前向城区旅游局提交补足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br />2、各旅行社有名称、法人及地址等变更事项的,同时按照银行要求做好变更。 <br />3、各旅行社在完成质保金补交工作后,务必于3月31日前登录旅行社申报管理系统修改对应质保金数额信息。 <br />各旅行社务于年3月18日前完成质保金增补工作。对不能按要求及时补足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将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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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50:44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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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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