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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规范砖瓦企业生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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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规范砖瓦企业生产通知 <br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各单位: <br />为大力发展低碳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与保护,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非法取土及烧制粘土砖瓦行为,规范页岩砖瓦企业的生产,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区砖瓦生产企业经营行为加强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br />一、严禁粘土砖生产行为 <br />按照《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物价、税务等管理部门对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进行治理整顿,采取行政、经济等措施,逐步使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关停或转产。擅自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罚款”的规定,全区不再新建或扩建和改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对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必须予以关停或转产。 <br />二、严禁无照经营砖瓦生产行为 <br />由区政府督查室、区发改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安监局、公安分局、区劳动保障局、工商分局、环保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等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小组,加大对无照经营、未按时年检、年检未通过的砖瓦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责令其立即停产并按要求时限进行关停,拆除有关生产设备。 <br />三、规范页岩砖瓦生产行为 <br />若页岩砖瓦等生产企业违反以下管理规定,区政府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拒不整改的,将予以强制关停,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br />1.加强砖瓦生产企业超范围经营管理。超生产范围经营的砖瓦生产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整改期间不予通过年检、验照。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完毕,继续超范围生产经营的砖瓦生产企业,工商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查处。 <br />2.加强砖瓦生产企业环保管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砖瓦生产企业必须停止生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砖瓦生产企业,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在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部门将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及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对企业是否可以生产给予批复。对无故不补办环保审批手续而又继续生产的砖瓦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以下的罚款”,进行查处。 <br />3.加强砖瓦生产企业原材料来源管理。无采矿证取土或挖掘页岩,粘土或页岩的供应方无采矿证或无正规发票的砖瓦生产企业必须停产,并寻找合法原材料来源,对未找到合法原材料来源和合法原材料供应方未开具正规发票就购进原材料进行生产的企业,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39条,《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25条、第36条,《刑法》第156条、第342条予以查处。 <br />4.加强砖瓦生产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砖瓦生产企业存在所用工人没有办理暂住证、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工人缴纳5项保险之一现象的,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逾期不整改,将按规定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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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50:44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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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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