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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城镇驻地改造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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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城镇驻地改造优惠政策 <br>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br> 为进一步改善小城镇环境面貌,提升载体服务功能,增强发展活力,市政府决定对各镇、街道实施驻地闲置公有建筑、企业车间厂房等设施拆旧改造,新建商业、办公、居住及公共服务等设施的,在土地出让收益返还、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br> 一、对实施拆旧新建项目,土地出让收益扣除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5%的土地储备基金后返还给镇(街道);对镇(街道)驻地老厂房、老办公楼、老商业设施,鼓励依法履行用地手续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收益扣除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5%的土地储备基金后返还给镇(街道)。 <br> 二、镇(街道)驻地原有工业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方式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场地增加建筑容积率,追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镇(街道)驻地工业项目搬迁入驻市、镇(区)园区的,享受《关于鼓励企业转型发展的若干规定》相关政策。 <br> 三、对根据整体改造需要,拆除民房异地建设村民安置楼的,在利用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情况下,新建楼房与安置村民等户数部分,享受村庄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br> 四、改造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征收,由市财政等额拨付给镇(街道),用于区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br> 五、市权限内地方留成部分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土地证书工本费、土地登记费、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费、拆迁户回迁房屋交易费、房屋初始登记费、建筑噪声费予以免收。 <br> 六、各类中介机构的有偿服务收费按照下限标准收取。 <br> 七、对本镇(街道)辖区的村民到镇(街道)驻地购买集中建设的商品住宅楼,并将宅基地退交给村集体的(包括符合建房条件但未享受宅基地的大龄青年),给予补助;对于驻地村民自愿将农村危旧房或废弃宅基地交回村集体且不享受安置房的,给予每户的补助。 <br> 八、属外来企业投资镇(街道)驻地改造项目的,所实现的产值、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及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额等指标及由此实现的税收,计入本镇(街道)。 <br> 九、在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协调解决。 <br> 十、镇(街道)驻地改造方案经市规委会批准后,由市城建、国土等部门对改造旧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进行核算,拟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由市城建部门出具“改造项目情况汇总”并报经市政府审核确认后,作为相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许可手续、落实优惠政策的依据。 <br> 十一、新增建设用地及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br> 十二、本政策的执行期限为年2月1日—年1月31日。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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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50:04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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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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