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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对象复核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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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对象复核通知 <br> 各村委会: <br> 为做好我镇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工作,根据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复核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我镇年城乡低保对象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br> 一、范围、时间 <br> 本次低保复核的范围为年6月底以前所有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复核时间为年8月10日至8月31日。 <br> 二、复核内容 <br> 复核低保家庭人均收入。即城市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包括已婚子女赡养费)是否低于,农村低保家庭年人均收入(包括已婚子女赡养费)是否低于(即月人均收入是否低于)。对城市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的低保对象,要坚决取消保障资格。 <br> 在收入复核中,城市低保对象应该提供的材料:在职人员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下岗人员由原工作单位出具下岗证明,并由村委会调查其收入出具证明;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复印件,并由村委会调查其收入出具证明;无业人员由村委会调查其收入出具证明;大中专在校生复印学生证;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已婚子女提供收入证明、户口本复印件。 <br> 农村低保普查。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成员中如有死亡的须将享受人数减少,户主死亡的如果家庭成员困难需提供材料将姓名改为其家人,整户死亡的将其保障金取消;家庭收入情况,如果现有享受低保户年收入已经超出低保范围(月人均收入低于,包括已婚子女赡养费),按照动态管理制度取消其享受保障金;因疾病享受低保人员,提供病历复印件。因身体残疾享受农村低保的由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已婚子女提供收入证明、户口本复印件。 <br> 复核低保对象实际生活状况。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也要坚决取消低保资格。 <br> 实际生活状况的核实,主要是入户查看家庭财产情况,重点核查住房、车辆、家电等财产,综合分析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是否明显高于低保标准。 <br> 三、工作程序 <br> 1、复核工作有村委会向低保对象书面发出复核通知,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向村委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家庭财产情况,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失业证、残疾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低保对象不按时提供复核材料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停发低保金。 <br> 2、低保对象要逐一进行复核。村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复核内容逐一核实。每一复核事项均由村委会两名同志核实,复核情况填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复核表》,两个复核人签字确认。 <br> 3、经复核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村委会在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起止日期及异议情况填入《复核表》。公示情况必须做到有据可查(如公示人员名单、公示内容等都要有照片留存备查)。 <br> 4、村委会依据复核情况逐一提出停保或继续享受低保的意见,填入《复核表》,报镇民政办复核。复核表一式三份,区、镇、村各存一份。 <br> 复核表和公示照片务于年8月31日前上交镇民政办并上报区民政局,预期不交者将视其无低保户处理,责任自负。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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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49:00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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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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