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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个人建房整顿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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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个人建房整顿通告 <br>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中心城区个人建房的通告》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lt;中心城区个人建房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文〔〕3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lt;市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政发〔〕12号)精神,区人民政府现对中心城区()个人建房整治通告如下: <br> 一、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所有在建违法建设一律无条件停工。拒不停工继续抢建的,一律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 <br> 二、凡个人建房,须持有效证件到社区、街道登记,由社区、街道签署意见,经区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取得合法手续的,方可开工建设;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不得建设。 <br> 三、本通告发布后,所有居民不论什么情况,一律不得再拆旧房改建,擅自拆除的,视为违法拆建,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手续和证件,今后造成的后果,一律由居民个人承担。 <br> 四、对所有违法建设工地的建筑设施一律由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执法部门用锁链查封,贴上封条,严禁动用,由业主和开发商负责监管保护。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责任,造成锁链、封条毁损、丢失,甚至擅自毁锁、撕封条,拒绝、阻扰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强制拆除、捣毁违法建设设备;屡教不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r> 五、对目前在建的违法建设,供水供电部门一律予以断水断电。对建成完工的违法建设,供水供电部门一律不予报装,不予增容;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手续。由此造成居民用水用电得不到保障、不能办理房产证等有效证件的,一律由违建业主和居民自行承担。望广大城乡居民不要购买此类违法建设的房屋。 <br> 六、已建成完工违法建设的业主、开发商必须迅速到区地税局、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区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工商分局联合调查专班接受调查处理(地址:泉口路31号原区地税局城区分局,电话:)。存在非法经营、偷逃税费等违法行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由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br> 七、被依法认定为必须拆除的违法违章建筑,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违法违章建筑,将依法强制拆除,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拆除时一律不予补偿。因违法建设造成拖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的,一律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解决。 <br> 八、对于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设或为违法建设充当“保护伞”的,纪检监察部门将依纪依规严肃查处。广大居民要积极举报(电话:),一经查实,将从严从重处理;对主动交待问题,停止违建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处理。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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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49:00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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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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