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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保局职工医保就医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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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保局职工医保就医管理通知 <br>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财政局: <br>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使参保职工在全市范围内就医更加便利,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br> 一、调整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管理 <br>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卫生资源分布及医疗技术水平等因素,统一确定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简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会公布。首批确定市级定点医疗机构17家,今后将根据市级统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br>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向全市参保职工开放。全市所有参保职工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可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在任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报销,个人只需缴纳自己负担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br> 参保职工在本市内的其它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仍按《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社会保险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诊转院备案、异地安置备案及急诊报告备案等手续。 <br> 二、加强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 <br>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全面规范自身医疗行为,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对参保职工身份,严格掌握入院、出院标准,做到合理施治,为参保职工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对未按照协议要求提供医疗服务、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将取消其市级定点的资格。 <br>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定额结算办法,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统一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治疗规范、基金安全、服务到位,努力形成衔接有序、运行平稳、群众满意的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经办机制。 <br> 三、本通知自年7月1日起实施。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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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45:56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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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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