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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保局城镇医疗机构年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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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保局城镇医疗机构年检通知 <br> 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br>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与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和医保门诊定点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br> 一、年检的范围 <br> 凡已取得我市医疗保险门诊定点的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单位均在本次年检范围。 <br> 二、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br> 1、制度、职责情况:要建立健全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门诊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岗位职责。 <br> 2、各种批复文件:劳动保障部门批复的《医保门诊定点资格证书》,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br> 3、经营场所:包括房屋面积、结构布局,属于自己产权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属于租赁房屋的,在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的同时,还须提更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br> 4、医疗设施:要配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医疗设施,并详细填写登记表。 <br> 5、人员构成情况:根据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医、护、医技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并与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要将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分类填表登记。还须提交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和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br> 三、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br> ㈠、自查阶段(年2月25日至3月7日): <br> 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对近几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系统的自查,自查过程中要认真总结,重点突出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的工作经验、存在的不足以及今后的工作打算,各种材料要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于年3月7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其它须提交的材料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公室。 <br> ㈡、检查验收阶段(年3月8日至3月20日): <br> 我局将坚持市场竞争、公开公平、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情况以及提报的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对年检合格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予以保留,对年检不合格的则取消其定点资格。 <br> 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确保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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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45:55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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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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