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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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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工作意见 <br> 为了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切实转变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县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的暂行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试行意见。 <br>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与总体要求 <br>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个人或集体对于人为因素对工作故意造成损失,或个人、集体行为严重损害本局形象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对个人或集体进行追究的一种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平等、处罚适当和处罚与教育救人相结合的原则。对责任较轻或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的,以教育为主。责任追究制的总体要求,是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主要领导负责提出带方向性、原则性的思路和意见,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br>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br> (一)贯彻执行农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 <br> (二)岗位责任制的履行情况。 <br> (三)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执行情况。 <br>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 <br> (五)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情况。 <br> 三、责任追究的划分 <br> 实行逐级负责制,即一般干部向科室负责人负责,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向“一把手”负责。干部职工在各自权限内开展工作。责任性质的划分,依据逐级负责制,“一把手”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科室负责人负具体责任。 <br> 四、责任追究的形式 <br> (一)批评与自我批评。受批评者必须写出书面的检查材料,并制定改进的计划。 <br> (二)诫勉教育。对于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教育,诫勉教育时间一般为3个月。 <br> (三)告诫。经诫勉教育,仍不改正的,党组予以告诫。涉嫌违纪犯罪的分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在本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被告诫两次的,在本年度考核中应定为不称职等级,同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岗位后当年再次被告诫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部门规定和程序予以辞退。 <br> (四)扣发奖金,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受到一次诫勉教育或一次告诫的,停发当月奖金。 <br> (五)情节较重或给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br> (六)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br> 以上追究形式视责任大小、轻重,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br> 五、责任的判定原则 <br> 责任追究中的“责任”的判定原则是:属主要领导没有安排部署或决策失误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属分管领导没有认真组织实施或组织不力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属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没有承办或不按要求和规定办的,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如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没有教育、检查、督促、管理或教育、检查、督促、管理不力的,一并追究相应责任。 <br> 六、对本制度引起的有关争议可提交市机关作风建设投拆中心进行投诉和仲裁。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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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44:52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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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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