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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建筑工地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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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建筑工地管理通知 <br>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企业及有关部门单位: <br> 为加强建筑(拆迁)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给城市居民营造一个美好的生活和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通知如下: <br> (一)建筑(拆迁)工地必须设置遮挡围墙。围墙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围墙必须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沿街面要粉刷成灰白色,在明显位置写好施工单位名称标语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标语,陈旧脱落要及时刷新。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未拍卖土地由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负责。房地产等开发单位在围墙上张贴广告的需经区城市管理局批准。 <br> (二)建筑工地外不能随意堆放物料。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工地围护设施外随意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 <br> (三)及时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建筑(噪音)污染。 <br> 1、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湖内、绿化带、空旷地带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内。 <br> 2、建筑工地运输车辆的车厢应确保牢固、严密,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工地出入口5米内应砼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后出场。 <br> 3、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及废弃物、杂物飘散。 <br> 4、严格控制夜间施工,防止噪声污染,确需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向城管部门申办有关手续; <br> (四)进一步加大对建筑(拆迁)工地的管理力度。对建筑(拆迁)施工单位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由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和区城市管理局处以以上2万以下罚款(依据《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或给予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生产(依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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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43:14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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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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