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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酒类流通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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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酒类流通管理通知 <br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br />自我市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以来,全市绝大部分镇、街道办事处都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意见》精神,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组织本辖区酒类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不断加强本辖区范围酒内类经营者的管理,确保了我市酒类流通秩序持续好转。 <br />但从目前看,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镇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认识不足,人员不到位,工作不落实;二是酒类经营者对《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管理和《酒类购销台帐》建立、使用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为配合当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根据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br />一、对本辖区范围内酒类经营者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重点进行“四查”,即查“一表(备案登记表)、一单(《随附单》及单货相符)、一帐(进、出货台帐)、一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牌)”。 <br />二、对没有进行备案的经营者,要督促其抓紧备案登记;没有按规定使用《随附单》和建立购销台账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特别是未开展此项工作的镇,要立即组建机构,配备人员,积极组织本辖区范围内酒类经营者集中办理备案登记。 <br />三、凡酒类经营场所,包括大中型商场超市、便利店、餐饮店等,必须在醒目位置依法悬挂“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标志。凡不符合要求的,要抓紧整改。 <br />四、《酒类流通随附单》由市商务局负责统一印制,市商务局负责统一领取,并对市区域内的备案登记的酒类销售商发放、使用,并做好《随附单》存根回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主印制及使用自主印制的《随附单》。酒类流通警示牌、购销台帐由市商务局统一印制并发放。 <br />酒类流通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街道办事处务必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迅速整合执法力量,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将各项工作认真做细、做实,推动全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br />各镇、街道办事处工作落实情况请于6月5日前报市商务局(财贸)整规办。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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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50:46 页数:2
价格:¥3 大小:16.95 KB
文章作者:U-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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