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取法。
引语本《诗·周颂·我将》:“仪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
朱熹集传:“仪、式、刑,皆法也。”
宋苏辙《皇太后答书》:“将仪式於文考,以教孝於诸侯。”
《三元里人民抗英斗争史料·南海县志·梁廷栋传》:“士得位,当霖雨苍生;不幸老死萤窗,亦当仪式州里。”
⒉ 指典礼的秩序形式。
引《三国志·魏志·张既传》“令既之武都” 裴松之注引晋鱼豢《魏略》:“楚为人短小而大声,自为吏,初不朝覲,被詔登阶,不知仪式。”
唐韩愈《南海神庙碑》:“水陆之品,狼藉籩豆;荐祼兴俯,不中仪式。”
宋欧阳修《归田录》卷二:“﹝刘岳﹞不暇讲求三王之制度,苟取一时世俗所用吉凶仪式,略整齐之,固不足为后世法矣。”
沈从文《边城》二十:“老道士披上那件蓝麻布道袍,开始了丧事中绕棺仪式。”
⒊ 犹仪态。
引汉王粲《玛瑙勒赋》:“御世嗣之骏服兮,表騄驥之仪式。”
⒋ 指测定历日的法式制度。
引《后汉书·律历志中》:“及用《四分》,亦於建武,施於元和,讫於永元,七十餘年,然后仪式备立,司候有準。”
《隋书·律历志中》:“逮於永平之末,乃復改行《四分》,七十餘年,仪式方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