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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及管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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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及管理协议书建设方:管理有限公司总包方:公司专业承包方:鉴于:建设方已将工程主体建设项目发包给总包方;另根据工程特点,建设方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专业承包方,并单独签定专业工程承包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关于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为保证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设方委托总包方对专业承包方及其承包项目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及施工管理。经建设方同意,总包方与专业承包方特签订本《施工安全及管理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质量责任。特别说明:本协议书仅就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事宜作出约定,其它与该项目有关的事项,在建设方与专业承包方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由双方自行约定,与总包方无关。在各方施工合同中,如有与本协议书的内容矛盾的地方,本协议书具有优先适用权。1.专业承包工程概况1.1专业承包工程内容:1.2专业承包方式:1.3专业承包工程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1.4专业承包方项目负责人:1.5专业承包方项目安全负责人:2.双方共同确认该专业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2.1重伤、死亡事故率为零;月度轻伤频率控制在5‰以内。2.2施工过程中,现场各类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限内达到100%,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出现。2.39n现场内,因专业承包方引起的火灾、火警事故为零,火灾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限内达到100%。2.4专业承包方在本工程项目内的劳务用工合法;非法用工、治安及刑事案件为零。2.5专业承包方应严格按总包方文明安全施工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及管理,保证施工区域现场管理达到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标准。3.专业承包方企业资信及用工制度管理责任3.1专业承包方须严格遵守北京市关于劳务及工程分承包管理及外施队伍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任何因为专业承包方违反前述规定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专业承包方承担,因此造成总包方的经济损失由专业承包方承担。3.2专业承包方须具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能够出具其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书,并且只能承担与自己资质相符的工程;专业承包方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3.3专业承包方应书面委托符合总包方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配备符合本专业承包施工要求的工程需要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及专业管理人员等,组成配套的、持证上岗的项目管理组织体系,并报监理方及总包方审核存档(岗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总包方存档)。施工过程中,上述管理人员发生变更,专业承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方,总包方接到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业务接待及配合。3.4专业承包方的所有工人必须具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各类证件手续,以及工程项目驻地公安、卫生等部门所规定的各类证件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将复印件报总包方项目部备案。凡因为专业承包方工人上述证件不齐而造成的任何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专业承包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总包方的经济损失由专业承包方承担。4.安全生产管理责任4.1专业承包方应自觉遵守、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总包方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4.2专业承包方应保障总包方不受可能由于其工程施工而造成的如下损失和索赔:Ø专业承包方任何人员的伤亡。Ø专业承包方自有财产的损失或损坏。Ø其他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坏,而且保证总包方不受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及损失。9n4.3专业承包方必须遵守并且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其与建设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对不服从总包方管理,导致现场管理混乱,总包方将予以处罚及索赔。4.4专业承包方单位工程项目人员在50人以下的,至少应设一名专职安全员;超过50人(含)的,必须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人数符合政府有关规定。专业承包方专职安全员都必须持证上岗,接受总包方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的业务管理,纠正本单位违章行为,按时参加项目安全会议及总包方所组织的安全检查。4.5专业承包方现场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总包方组织的安全生产例会,到会者必须认真记录并积极组织落实,不断改进提高。5.专业承包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5.1专业承包方必须执行总包方制定的《安全管理手册》。5.2专业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专业承包方编制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需报工程监理方和总包方审批,如有改变须重新报批。5.3专业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班长班前讲话制度,并跟班检查管理。5.4专业承包方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Ø专业承包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须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安全培训合格证及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认可证。Ø专业承包方进场前,需填写劳务人员进场申请表,同时将所有注册人员花名册交项目部,经总包方安全教育及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如果专业承包方需要增加或调换人员,须事先提出计划报总包方项目部,填写劳务人员变更申请表。增加或调换的人员按新入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凡未经同意擅自增加或调换人员,未经安全教育考试上岗作业者,追究专业承包方管理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Ø专业承包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并将复印件(加盖分包单位公章)报总包方项目部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复印件备查。5.5专业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Ø专业承包方必须接受总包方或总包方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检查。Ø专业承包方必须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9nØ专业承包方必须自行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贯彻实施。Ø专业承包方必须设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Ø专业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专业承包方接到总包方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必须保证在规定限期内100%整改完毕,逾期未改或整改标准不符合要求的,总包有权予以处罚。5.6专业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Ø专业承包方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相关安全资料报总包方备案。Ø专业承包方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总包方项目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Ø专业承包方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方,接受专职部门的专业验收。Ø专业承包方自带设备造成的人员伤害,由专业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总包方提供的设备造成的人员伤害,由于总包方原因造成的,由总包方承担责任;总包方提供的设备因专业承包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专业承包方负责赔偿。5.7专业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和施工变化后的交接检验制度。5.8专业承包方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5.9专业承包方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5.10专业承包方必须严肃执行员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Ø专业承包方员工在施工现场于工作时间内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Ø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专业承包方应在1小时内,以最快捷的方式向总包方报告,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总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无论事故的责任者为何人,专业承包方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总包方不直接对伤亡者及其家属;发生事故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专业承包方应当承担因为专业承包方事故的善后处理不当而发生的,影响总包方工作的事件,给总包方及其他承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Ø专业承包方须承担因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Ø9n专业承包方要积极配合总包方及其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察。凡因专业承包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损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专业承包方承担。Ø专业承包方员工发生轻伤事故(如:钉子扎脚),专业承包方应立即组织上就近医院诊治,并承担相应费用。5.11专业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专业承包方要教育和约束员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5.12专业承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Ø专业承包方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Ø专业承包方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本专业承包方所施工范围内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的所有人员在本专业承包方所施工范围内免遭由于本专业承包方的失误造成的一切危险。Ø专业承包方的专业分包商和他在现场雇用的所有人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Ø施工现场内,专业承包方必须按总包方的要求,在本专业承包方的施工面上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Ø总包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被雇用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包方的书面同意。Ø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预防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Ø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总包方安全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Ø凡重要劳动保护用品,必须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经销企业的产品,并报总包备案。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配电箱、电缆、脚手架等。Ø专业承包方应向劳务人员提供必须配备的、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需配戴面罩、剔凿作业护目镜、护耳、绝缘手套、绝缘鞋等其它人身防护用品。5.139n专业承包方应对雇用的任何人员提供政府规定的保险项目,并应在工期内持续这种保险。6.消防保卫管理责任6.1专业承包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市政府、市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专业承包方应严格按总包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总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对总包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以其其它方式传达的整改要求,专业承包方应在总包方指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总包方有权按规定对专业承包方进行经济处罚。6.2专业承包方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保证分包区域及管理区域随时有人值班(包括双休日、节假日)。6.3专业承包方应按照总包方所要求的格式和时间间隔向总包方提交详细施工人员变动情况报告及施工物资、设备进退场等情况报告。6.4专业承包方应做好职工的交通安全教育,遵守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的费用由专业承包方承担。6.5专业承包方必须执行总包方关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规定。6.6专业承包方执行总包方关于明火作业管理制度、现场巡逻及门卫管理制度。6.7专业承包方对自身材料、物资设备等进行有效的防火、防盗管理。6.8专业承包方因自身管理问题造成火警、火灾情况,除承担相关法规规定责任外,总包方可按第11.2条款处罚。7.现场人员行为的管理7.1专业承包方现场各类物料存放、生活区、办公等必须按建设方和总包方确定的现场平面图布置进行安排。如果确需进行现场规划变动,应征得总包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证安全通道、消防通道畅通,否则总包方为消除现场安全隐患或治理现场混乱,有权对专业承包方不按规定放置物料进行紧急处置,专业承包方应承担处置费用及处罚。(执行第11.2条款)7.2专业承包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防止群殴群斗、打架斗殴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严禁酒后作业、寻衅闹事,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专业承包方负责,同时总包方将按第11.3条款予以处罚。7.49n凡由于专业承包方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专业承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专业承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总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专业承包方负责赔偿,总包方可依据第11.2至12.3条款对其处罚。7.5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各种劳保用品;现场内(无论总、分包或相关单位)的安全设施、用电设备、配电箱、防护设施、脚手架搭设等不得随意拆改违反此项规定按照12.4进行处罚。7.6专业承包方应自费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及急救组织,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至终在工人住处确保配有急救设备及人员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为劳务人员提供所有必要的福利及卫生条件。8.环境保护管理责任8.1发包方项目部负责对专业承包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8.2专业承包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保护现场和周围环境,避免因操作方法而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原因造成对公众和财产的损害或妨碍。8.3专业承包方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音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在建筑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分承包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噪音污染,以减轻噪音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8.4专业承包方要防止和减轻粉尘、振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严格执行早6时、晚22时的作业时间要求,严格控制强噪音设备的使用时间,落实防噪降噪措施。8.5专业承包方要按总包方环保管理规定,自行合理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如需总包方代为处理(包括在施面清至垃圾站,及从垃圾站外运消纳),其费用由专业承包方双倍承担。总包清运垃圾收费标准双方另行商定。8.6专业承包方应遵守北京市地方标准DBJ01-83-20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传播。加强生活节水、节电管理及环保管理。8.7专业承包方要严格执行发包方关于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各项管理要求。8.8如专业承包方违反上述协议条款,造成的后果由专业承包方自行承担。9.相关费用9.1本协议履行保证金。为了保证总包方能够有效地进行现场协调管理,保证本协议能够有效履行,专业承包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专业承包方向总包方交纳分包工程总价%的协议履行保证金,保证金应于进场前缴纳。施工过程中,按协议约定,出现处罚款项时,总包方将由保证金中扣除,按约定工期完成后,扣除罚款项目后,无息返还给专业承包方。9.2水电预存费用,应在专业承包方使用水、电前交总包单位。9n9.3总包服务管理费(计取标准:),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给总包单位。9.4本工程如发生相关的社会分摊及合理社会集资费用,由建设方、总包方协调各方按施工总造价分摊。10.罚则10.1事故经济处罚Ø对轻伤事故处罚:发生轻伤事故,必须经双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共同进行事故分析,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对专业承包方罚款1000~2000元/次。Ø发生重伤(及以上)的事故处罚: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必须由三方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队(组)共同分析,写出分析报告,执行“四不放过”原则。根据分析报告,同时对专业承包方处罚5000~20000元/次,并依照政府安全法规承担法律责任。10.2对于安全隐患、消防及治安隐患、用工管理等隐患,在总包方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后,专业承包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100%整改的,处500~1000元/次罚款。同一隐患问题再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100%整改的,处分包单位2000~5000元/次罚款,情节严重的,总包方可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在进行处罚的同时,追究专业承包方造成停工引起的一切相关损失。10.3专业承包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中已明确规定的应承担的赔偿及处罚责任的内容,总包方可处1000至5000元/次罚款。10.4对严重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人员的处理。总包方安全、消防等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在日常检查巡视过程中,对违章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反安全生产协议约定行为的人员,有权依照总包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经济处罚,并批评教育,处罚额度为100~500元/次。不服从管理屡犯者加倍处罚。10.5处罚方式Ø专业承包方未达到本协议及国家相关法规要求时,总包方根据违章、违规情节予以口头要求限时整改,或以书面限时整改通知书形式通知专业承包方,专业承包方应积极整改,保证安全生产。Ø专业承包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总包方可根据本协议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Ø处罚金由本协议履行保证金中扣除。11.争议的处理当协议各9n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相关管理机构调解,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12.合同生效与终止12.1本协议一式四份,其中,建设方、监理方、总包方和专业承包方各一份。12.2本协议自本协议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随建设方与专业承包方之间的工程承包合同的终止同时终止。12.3本协议终止后,如各方对本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仍然适用本协议的条款解决各方的争议。13.其他各方若有未尽事宜,可继续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建设方(公章)总承包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项目经理(签字)项目经理(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专业承包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电话:本协议书订立地点:本协议书订立时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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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5:03:28 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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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303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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