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会法资料

资源预览文档简介为自动调取,内容显示的完整度及准确度或有误差,请您下载后查看完整的文档内容。

1/37

2/37

剩余35页未读,查看更多内容需下载

工会法》系列讲话(16):工会干部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关怀  2001-11-279:30  在修改后的《工会法》中,除了明确地规定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违法责任外,特别在第55条规定了关于工会干部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这将有利于工会干部在贯彻、实施《工会法》方面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健全工会法制的一项重要规定。一、规范工会干部法律责任的意义《工会法》既规定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必须履行的一系列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又规定了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工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必须承担的责任,工会应开展各种活动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追究违反《工会法》的责任,必须从劳动关系的双方代表入手,既要追究企业、事业、机关的违法责任,也要追究工会干部的违法责任。其意义颇为重大:1.有利于工会干部严格规范自身的行为,自觉地依法行使《工会法》所赋予的权利,提高素质,培养起与职工共命运的品德。2.加强工会干部责任心,督促工会干部勇于同一切违反《工会法》的行为进行斗争,激励工会干部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作出成绩,提高工会干部的思想警惕,避免出现犯错误的行为。3.有利于及时处理违反《工会法》的干部的错误,整顿和纯洁工会干部队伍,培养起法纪观念严明的工会干部群体。二、工会干部违反《工会法》的表现《工会法》明确地规定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为了实现这一任务,《工会法》对工会提出了具体要求,在修改后的《工会法》第6条保留了原《工会法》的规定,提出“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这应看作是指导工会干部工作的基本方针,它激励着我们广大工会工作者为实现这一工作要求而奋斗。从实际生活中看,我们的广大工会干部正是遵循着这一方针前进的。但也要看到在某些少数工会干部中并没有按着《工会法》的这一要求办事,表现较差,甚至出现了违反《工会法》的行为。对工会干部违反《工会法》的行为进行分析,出现违反《工会法》的现象,大体有以下的几种情况:其一,某些工会干部官僚主义严重,不关心职工的疾苦,不读书、不看报,对职工反映的问题不调查研究,不积极协助解决,甚至对某些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麻木不仁,忘掉了自己的职责,饱食终日,无所用心。其二,某些工会工作人员胆小怕事,只求个人平安,遇事畏缩不前,得过且过,怕得罪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不敢为职工说话和为职工办事。为了保住个人的位子,该说的不说,该办的不办。其三,某些人属于个人品质恶劣,一味追名逐利,百般讨好厂长、经理,成为厂长、经理的代言人,甚至欺压职工群众,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工会法》的行为包庇、纵容、甚至助纣为虐。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有些工会主席本来就是老板的亲信或故意安插的亲属,不可能对企业、事业单位的违反《工会法》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工会干部违反《工会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修改后的《工会法》第55条规定:“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工会干部违反《工会法》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与情节,1.追究行政责任,责令改正,或者予以纪律处分,直至罢免其职务;2.追究民事责任,要求赔偿损失;3.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予以判刑。n修订后的《工会法》规定工会干部的违法责任,必将促进工会干部的自律,为顺利贯彻实施《工会法》创造有利条件。http://www.grrb.com.cn/news/news_detail_zd.asp?news_id=51390&type_id=85谁是《工会法》的执法主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张春生答记者问浏览字号:【大  中  小】        工人日报记者王娇萍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3月决定对《工会法》进行执法检查以来,《工会法》的贯彻实施情况日益引起社会有关各方的关注。按照部署,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已于5月中旬至6月中旬分组到黑龙江、广东、天津、甘肃、山西进行调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也普遍开展了一次《工会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研(自查);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会法实施情况调研组又陆续赴各地进行了调研,这些工作都为强化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作了充分准备。 但是,先期开展的调研和自查中都发现,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工会法》的贯彻实施主要是工会的事,甚至认为工会是《工会法》的执法主体,由此淡化乃至忽视贯彻实施《工会法》的社会责任,影响到《工会法》执法环境的改善。这是值得注意的。 那么,到底谁是《工会法》的执法主体?工会在贯彻实施《工会法》中又处于怎样的地位?执法检查对《工会法》的贯彻实施有何意义?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张春生。 记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会法》执法检查工作是今年工会工作的"重头戏"之一,全国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都给予了高度关注和热切期待。请问这次执法检查的对象是谁?执法检查的内容又是什么? n张春生:要回答这个问题,得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何开展执法检查说起。1993年,针对不少法律制定得不错但执行得并不理想的实际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贯彻执行。同时,还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可见,人大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执法检查的内容是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执法情况,具体包括执法责任的落实情况、执法工作的开展情况、执法错误的纠正和查处情况以及涉及执法工作的其它情况。同样,在《工会法》执法检查中,其对象和内容主要是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执行《工会法》的情况。 记者:但现在社会上有种观点,说《工会法》的贯彻实施主要是工会的事,甚至认为工会是《工会法》的执法主体,您认为这些说法成立吗? 张春生:从法理上说,法律的执法主体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则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国家司法权。因此,《工会法》的执法主体是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则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涉及工会和职工的案件,行使国家司法权。作为社团法人的工会不是《工会法》的执法主体。 n社会上之所以在《工会法》执法主体的问题上产生模糊认识,恐怕与《工会法》自身的特殊性有关。《工会法》规定了工会与国家、政府、司法机关、企业等外部组织的法律关系,如第四条"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等,这种法律关系决定了《工会法》是全社会各方面都应当遵守的准则,各有关组织有责任支持和保障工会开展工作。同时,《工会法》又规定了上级工会与下级工会、工会与职工等的内部法律关系,如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等,都明确了工会履行职责的责任。这就决定了《工会法》遵守执行得好不好,不只是外部组织的责任,也有工会自身的责任。 记者:这是不是意味着工会尽管不是《工会法》的执法主体,却是《工会法》的责任主体? n张春生:是的。任何法要得以实施,除了依靠执法机关的切实执行外,还必须依靠有关组织和社会成员的贯彻实施。《工会法》作为规范工会组织和工会活动的一部法律,工会组织有责任自觉实施其相关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切实履行法定义务。而且,工会组织自身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工会法》能否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因此,在《工会法》执法检查中,主要的当然是检查执法主体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执法情况,但同时也应对工会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督促过问。如果完全忽视了对工会履职情况的督促过问,可能会在工会内部产生一种认识上的偏差,即贯彻实施《工会法》的责任完全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法机关等外部组织,忽视自身的工作职责。 记者:可事实上,外部组织在执行《工会法》上的种种不到位,恰恰是工会难以依法履行职责的主要原因所在。工会怎样才能切实担当起《工会法》责任主体的角色? 张春生:无可否认,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一些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单位的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而社会有关方面法制意识又比较薄弱的现实背景下,工会依法履行职责的难度的确不小。其实,修改后的《工会法》其实施力度已明显加大。《工会法》是社会法,本来是可以不规定法律责任的,我国1950年的《工会法》、1992年的《工会法》都没有法律责任规定,外国的工会法一般也没有法律责任规定。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为何专章规定了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就是基于对下面这些原因的考虑,如目前的执法环境还不理想,该履行法律责任的有的没有认真履行。如《工会法》规定企业有责任支持建工会,建立工会后有责任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但现实中企业阻挠、限制职工依法组建工会,拖欠甚至拒缴工会经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工会对违反《工会法》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手段。我国工会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工会,不像外国工会那样主张对抗,缺乏强有力的集体谈判手段等制约机制,难以对企业形成有力的制约;同时,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倾斜,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繁重等。 n修改后的《工会法》"法律责任"的规定,意味着阻挠、限制职工依法组建工会,打击报复行使职权的工会干部,以及防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等违反《工会法》的行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应该及时追究违法行为,以增强《工会法》的法律约束力,改善《工会法》的执法环境。同时,由于执法是执法机关的法定职权,又是执法机关所承担的一项责任。因此,执法主体应该切实执行《工会法》,以确保国家立法机关赋予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得以正常实现。 但是,任何一部法律都只是给工作提供一个条件,能否把工作做好,还需自身的努力。举个例子,我国《婚姻法》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就被国际上誉为好法律,但就我们每个人来说,能否找到一个好配偶、营造一个好家庭,并不是靠《婚姻法》就能做到的。同样,贯彻实施《工会法》,做好工会工作,当然需要执法主体执法到位,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但从工会自身来说,也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尽量减少和摆脱长期计划经济体制造成的束缚,在观念、思路、运行机制、工作作风等方面实现转轨,以适应现实发展的需求。 记者:那么,这次执法检查对《工会法》的贯彻实施有何意义? 张春生:自1993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组织2~3件重点法律的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新闻媒体对执法检查活动及时进行宣传和报道,特别是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事件及其处理结果公之于众,应该说,这对强化社会各界对法律的认识,解决法律施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改善执法环境,推进法律的实施等都是非常有效的。同样,严肃执法是《工会法》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我相信,通过这次《工会法》执法检查,一定能加强社会对《工会法》和工会组织的认识,有效督促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认真执法,为推进工会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工作条件。    来源:工人日报2004-8-13 状告工会第一案 0条n  伍立京从未想过要成为“告状专业户”,他甚至不愿意生活中有太多瓜葛。  早在两年之前,他的生活基本一帆风顺:清华大学毕业,直接到中科院半导体研究所攻读硕士学位,之后留在那里,成为一名收入和地位都不错的科研人员。  然而,生活和他开了个不大不小的玩笑。两年后,在经历了一系列的人事纠纷后,他失业了。  先后被两个单位“抛弃”,生活动荡,经济拮据。在寻求人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伍立京屡屡碰壁,无功而返。    “法律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底线,”伍立京说,“现在有一些很不正常的现象,谁有权,谁说了算,而不是谁有理,谁说了算。我这回就想看一看,不找有权的人,就凭道理,究竟能不能推动该做事的人做事?究竟能不能依照规则就把问题解决了?”  他顿了顿,又强调:“我是一个较真的人。”  就是因为“较真”,以他的人事争议为核心,带出了大大小小七八个“官司”。这些官司,小到管委会,大到中央部委,大多是伍立京状告行政机关或社团组织不作为。  这其中,伍立京以“不履行职责”为由状告中科院半导体所工会一案尤为引人关注。n  被诉“不作为”的工会,在新中国成立50多年后,将第一次站上被告席。  “这件事意义重大。”中华全国总工会一名官员感叹说。  8月2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法律顾问与监督处处长关彬枫在网上看到了这起状告工会的消息,他当即下载了下来。  “这的确是全国第一起,这以前我没听说过。”从事多年劳动争议研究的关彬枫告诉记者,为适应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需要,2001年10月,有关方面对《工会法》进行了修改。“新《工会法》强化了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也给工会主席提出了难题,你不履行责任,人家就可以告你。”关彬枫说,伍立京状告工会一案,对工会系统的干部来说,是一个鞭策和督促。股权争端  或许,以伍立京好“较真”的性格,注定有一天会经历这样的命运波折。  1999年8月,伍立京在半导体所工作刚刚满一年,硕士学历让他取得了助理工程师的聘任资格,前途光明。  他对未来的打算也很简单:恋爱,结婚,安安心心搞科研。  就在这时,一场转制打破了平静。他所在的半导体所工程中心与中国节能投资公司搞股份制合作,半导体所出人出技术出设备,节能公司出资金,各自控股45%和55%,成立“海特光电有限责任公司”。n  1999年底,伍立京成为新公司的一员。按照当时的政策,工程中心转制到海特的人,人事关系仍留在半导体所。    “刚开始,我们对新公司抱有很大希望,认为它可以克服旧的科研体制弊端,做出一些事情来。”  伍立京说,然而后来的事实跟想象的并不一样。2000年初,负责公司内部网络建设的他,在一个员工意见会议上向公司领导建议,设一个网上意见箱收集民意。“当时公司副总和其他人员都同意了,后来我就按照这个思路,把会议记录原文放到网上,没想到这位副总一下子不高兴了,因为里面有不少大家提的尖锐意见,他认为公布出来不合适。”伍立京认为,这大概就是观念冲突的开始。再到后来,他经常就管理上的问题到领导那里去提意见,“慢慢地,领导对我的性格也就有了看法。”  矛盾终于在2001年下半年明显化。2001年底,海特公司进行股权制改造,当时公司几乎所有职工都参加股权分配,而伍立京和另两名后来也被解聘的女职工被排除在外。  一位曾参加过当年股份分配会议、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海特员工说,当时念完分配名单后,就有人提出来,怎么没有伍立京的?并问,伍是清华大学毕业生,又是硕士,学历比他低的都有,不给他,是不是准备不要他了?  “会上领导没有给出回答,只是让大家议论了一下伍立京的表现,还提到网络的问题。”这位知情者说。n  对于伍立京的表现,这名员工表示,实事求是地评价,伍立京工作“有他的毛病”,比如领导想让他搞科研,而伍立京却喜欢搞网络,“不是很配合。后来又在网上公布了大家的建议。”  海特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任逸维,把伍立京定性为“一个表现不大好的职工”。关于为什么70多名职工中,只不给伍立京等三人股权,任逸维没有正面作答,只表示,“这是集体讨论决定的”,并反问记者,“你对伍立京了解多少?对那两个人了解多少?至于他们该不该有股权,涉及到公司经营的问题,不是报纸上说得清楚的。”  伍立京说,他曾就这个问题专门问过任逸维,任也是这种态度。  2001年12月30日,伍立京带着请求答复的书面材料,再次就此事找到任逸维,结果双方闹得不欢而散。第二天,伍就接到通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退回人事关系所在的半导体所。维权之路  2001年的最后一天,对伍立京来说,“恶梦”开始了。  这之后,他遇到一系列难题:被退回半导体所后,所人事处告知伍立京,2000年半导体所进行了人事制度改革,伍立京没有按规定与所里签订全员聘用合同,所以不发给待岗工资。n  “我当时在海特,人事上根本没有通知我签合同,工会这些代表职工利益的监督机构也没有过问过,最后责任怎么全落在我们身上了呢?”伍立京愤愤不平。  就从海特到半导体所的种种问题,伍立京多次找领导反映。然而,半导体所领导告诉他,所里占的股份小,解决不了海特的问题,让找节能公司;找到节能公司,那边又说,伍立京的人事关系在半导体所,让回半导体所解决。后来又找到中科院,中科院建议到人事部进行人事争议仲裁,而人事部又退回中科院,让主管单位解决,“我就像一个皮球,上上下下,被来回踢”。  然而,比行政相互扯皮回避更让他难过的是,在寻求帮助时,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的态度很令人失望,“有的是不作为,有的甚至当起了行政的帮手”。  海特公司人事经理徐新宁,是伍立京最早接触的工会干部。任逸维和半导体所工会主席吴晓光都证实,徐是半导体所在海特的分工会的负责人。  就在发生股权纠纷后,伍立京找到徐新宁,希望她能向公司领导反映一下问题,“她对我说,‘你和公司领导的矛盾你自己去解决’,态度很强硬,连一句安慰的话都没有,材料也没收,就走了。”伍立京说,这之后不久,徐新宁以人事经理的身份,发给他辞退通知书。当时伍提出,这样的辞退方式无效,因为按规定,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然而徐新宁不顾质疑,留下通知就离开了。n  记者就此事向徐新宁求证,海特公司接电话的一位职员表示,目前公司任何人都不得单独接受记者采访。之前徐新宁曾对另一家媒体记者表示,作为一个分工会,只是上传下达,组织活动而已,并没有调解和维护职工利益的职责,也没有这个能力,伍立京应该直接去所工会反映情况,没有必要由她去传。  2002年1月初,回到半导体所的伍立京来到所工会反映情况,接待他的是主席吴晓光和副主席张士力。  “看完材料以后,吴晓光说,这个事情他们也得了解一下,但他们也很为难,说之前行政领导表示过,半导体所只是小股东,不好过多干预海特的事。我看他这么一说,就知道这事情更难了。工会一点积极的态度都没有,找了这么一个理由。”  这之后,伍立京就没再得到工会对此事任何形式的反馈。  当记者致电半导体所工会主席吴晓光时,他表示已经得知自己成了“被告”,并笑言,职工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确实提高了,“他愿意走这样的途径来解决,挺正常,我一点也不反对,但我不认为这表示问题激化了。”  他否定了伍立京的一些说法,说,从工会能够做的工作来讲,该做的,他们都做了。  “伍立京来反映问题后,我就问过海特公司,公司的一位中层干部告诉我,关于股份的问题,是所有中层集体研究的决定,那我们就不好再说什么了。”n  吴晓光还告诉记者,海特公司与伍立京的说法大相径庭甚至完全对立,“这边是伍立京一个人在说,那边海特公司是一个国有企业,还有上级单位,从可信度来讲,我们相信海特的更多一些。”  在反映无着的情况下,伍立京开始向更高层次的工会反映:中科院工会、中关村海淀园区工会、大型企业工委以及全国总工会,但一圈之后,最后的结果依然是:责令原关系所属工会予以解决。  一时间,伍立京进退维谷。  “那时候我突然想到,刚分配到所里时,曾经签署过一个协议书,上面规定,硕士毕业有四年服务年限,在时间限度内,不能随便解除关系。所以,我就想拿到这个协议,去进行下一步工作。”  然而,当时一式三份的协议书,在填写完毕后都交给了人事处。于是,2002年2月的一天,伍立京找到人事处要求拿回一份协议,“人事处处长祝素娜说,需要研究一下,先不给我了。这以后就一直拖着。”  这个棘手的“协议事件”,又到了半导体所工会主席吴晓光那里。  “吴晓光说,要是合同执行过程中关于涨扣工资的事情,我们可以管,但人家合同给不给你,我们不好管。”伍立京说,“三方合同,一人一份,这是协议中最基本的,也是是非黑白最清楚的事情,最该管的,怎么能不管呢!但他还是那个态度,我没有办法,只好把这个材料交给了中科院,申请人事争议调解。”n  虽然半导体所工会成立已久,却没有设立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于是,在中科院工会和半导体所的促成下,半导体所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于2002年夏天成立,按规定,工会主席吴晓光出任委员会牵头人。  委员会调解的第一个纠纷,就是伍立京与人事处的争议。然而,半导体所这惟一的一次人事调解,最后却以失败收场:伍立京依据《人事争议处理条例》坚持要按三方到场的调解程序,把祝素娜叫来核实情况;但吴晓光却认为,伍立京是与所里发生的人事争议,不是祝素娜个人,调解委员会里已有所方代表参加,无需再叫上祝素娜。  事情又拖了大半年,今年4月底,矛盾集中爆发了。伍立京突然接到通知,半导体所在5月31日之前,正式解除其与半导体所的人事关系。  “我的档案要被转到街道,变成工人,这是很严重的事情。”伍立京立即给所里写了一个回复,称这种行为“违反劳动法和所里原来的规定”,同时也向所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请,要求进行调解。  “吴晓光这次显得更为难了,不想收,我说你先看看,材料先留下。过了三四天,吴晓光给我打电话,说这个事情我们研究了一下,由于你们已经被解除关系,这件事不在我们的管理范围内,我们只管聘用期间发生的争议。”    闻言,伍立京立即就在电话里跟吴晓光争执起来。n  在这个问题上,吴晓光讲述了他的理由:“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是有限的,按规定只调解合同存续期内的争议,比如加班工资不发这样的问题。但是劳动合同本身有没有、续不续,那在人事争议范围之外,调解委员会也没法做。当时我把这些告诉了伍立京,他很生气,这我理解,但我有什么办法!”  记者就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向北京市工会法律服务中心进行咨询,对方明确答复: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是否承续而产生争议,是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之一。对此,吴晓光解释说,他也不太清楚具体情况,只是按照半导体所制定的争议调解条例来执行,而这个条例,“是照科学院的调解条例抄来的”。立案  7月2日,一大早,伍立京背上他的大挎包,赶到海淀区法院,“要状告工会不作为”。包里面,有起诉状,还有一本新《工会法》。  事实上,在和吴晓光发生争执之后,他就萌生了告工会的念头。  在这之前,伍立京刚刚赢了一个官司:状告北京市劳动局不作为。事情缘于去年底,他到劳动局反映人事争议一事,之后劳动局答复伍立京,说是去调查了,单位没有侵犯他的权益。伍立京要求按劳动举报条例规定,让劳动局出具正式书面答复,对方坚持不出。一气之下,伍立京起诉到宣武区法院,结果胜诉,北京市劳动局被判三日内按规定进行书面答复,还赔给伍立京交通费等180元。n  “有了这么一个行政诉讼官司的经验,我就觉得,从法律角度,单就这个事情该谁做,要做到什么程度,权利义务该如何划分,是可以评判的。我们觉得工会也应该是这样子,一个职工组织,应该为职工讲话,给职工一个交代,绝不是发发电影票、搞搞活动那么简单。”  回家后,伍立京找出全国总工会信访工作人员送给他的那本新《工会法》,仔细研读。看到法律责任那一章,里面明确规定,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职工损失的,可以罢免工会主席,也可以要求赔偿。  随后,伍立京找到曾帮他打赢劳动局官司的宋律师,宋律师告诉他,告工会还没有先例,能不能立上案,都是问题。为防万无一失,伍立京和宋律师研究了两套方案:一是以工会是独立社团法人的名义,状告所工会不作为;第二套方案是告半导体所,若法院认为工会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半导体所可以作为独立的事业法人,替他下面的工会履责。  海淀区法院立案庭接待他的,是一位“态度和蔼的女法官”,姓赵。但她看了材料之后,很迟疑,说,这个行吗?她拿不准,就让伍立京去找主管的一位姓郭的法官。  郭法官看到诉讼案由是“工会不履行职责”,迟疑了一下表示,“研究一下再说”。  按七天出受理结果的规定,一周后,伍立京再次找到那位郭法官。“他说,我干了20年了,还没见过告工会的。何况这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也说不好。”这位法官沉思良久,再次让伍立京留下诉状,再等等看。n  海淀区法院立案庭的赵法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当时确实没有状告工会的先例,所以法院方非常慎重。“按照《工会法》,我们也承认工会是社团法人,但你们那个工会是不是经过了工会登记,还需要更明确的证据。所以,我们让他提供更多证据才可以立案。”  伍立京通过网络查询,得知中科院的工会在北京市工会做过工会法人登记,于是赶到北京市工会法律处,拿到了中科院半导体所工会的法人登记资格复印件。  这张登记号为018890026、法定代表人为“张士力”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成了整个事件的转折点。  伍立京马上把复印件交给了赵法官。几天后,他又在《人民公安报》上看到一篇关于新《工会法》司法解释的文章,里面提到,工会是法人组织,可以按独立的法人来立案。他当即把此文复印下来,送到赵法官处。  7月31日,伍立京接到了赵法官打来的电话,说海淀法院研究过了,这个案子可以收,并通知他交费。伍立京当即去交了50元立案费,状告工会的案子正式被受理。  在伍立京的起诉书上,工工整整地写着:中科院半导体所工会“违约”,要求被告退还本人交纳的4年全部会费15.84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对于这个诉讼请求,伍立京状告工会的用意已不是为个人的人事纠纷求解,而是试图打破人们习已为常的现象,唤起工会职责的回归。n并非无所作为  “这件事情的意义就在于,我们的会员对工会有预期了,提要求了,不把工会看成泛化无用的组织了,这是个好事情。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的工会干部要进一步加大维权力度,尽量把工作做得更细,更到位。”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给予伍立京状告工会一案以积极评价,但他也认为,中国工会存在的种种弊病,与大环境有关,不能全由工会担责。  “工会是群团组织,没有裁判权,只有建议权,要借助行政力量才能维权,另一方面,干扰工会工作的因素又比较多,譬如工会干部的工资福利都由行政或企业开支,因而受其制约,一些地方还出现过非法撤并工会的情况。”他说,尤其是在企业,设立工会专职干部非常困难,常常是由有行政职务的人来兼任。伍立京的案子反映的问题就很典型:徐新宁是人事经理,而半导体所工会的所有干部,包括主席吴晓光在内,全部都是兼职人员。  “一个人既是公司部门经理,又是工会主席,他究竟代表哪一方利益呢?”郭军表示,现实的棘手问题,加之工会进行维权的基本手段有限等等,所以工会工作也难有其施展的空间。  然而,无论是工会干部,还是伍立京,都认同一个观点:在现实情况下,工会工作是很难做,但并不表示工会干部就可以无所作为,敷衍塞责。n  事实上,处于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劳动争议史无前例的高发,有专家早就预言,如果处理不好,就将成为威胁社会安定团结的一大隐患。据今年初出版的《2002年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蓝皮书》不完全统计,2002年共提请劳动监督部门处理的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和事件14782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受理违法违规案件50786件。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法律顾问与监督处处长关彬枫提供的数据更为惊人:劳动争议每年以50%的速度在增长,行政仲裁增长30%,法院诉讼增长24%。  “管不了是一回事,管不管又是另外一回事。我给你反映问题,你就应该替我据理力争。工会虽然没有强制制约力,但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渠道,只有积极通过这些形式,才能尽到为职工说话办事的天职。”全国总工会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干部还向记者表示,目前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在即,各项工作都在紧张的准备当中,关于工会的权利义务与未来发展方向,都将是这次会议重点探讨的内容。作者:孙亚菲点击次数:82出处:《南方周末》发表日期:2003.09《财经》杂志工会主席被工人告上法庭  工会主席近年来频频成为被告,既是职工维权意识增强的表现,也反映出现行工会体制的缺陷□本刊记者李其谚/文  广州炎夏时节,接连两起状告工会主席案的起诉和审理,引起此间议论纷纷,延续至今。  案件一:状告工会主席侵权  8月30日上午,广州市番禺区一起职工状告工会主席案在番禺区法院开审。n  原告方是原番禺区市桥街人民文化宫的陈明华等四名职工,被告则是该单位工会主席袁礼升。原告诉称,袁作为工会主席,在单位劳资纠纷中不但不帮助和支持职工,反而担当文化宫的代理人出庭,导致原告在劳资纠纷中因举证困难而败诉,为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每人1万元。  此案在速判庭审理,虽案值较小,但狭小的速判庭中还是挤满了旁听人,他们大多数都是有过类似遭遇的职工。  庭审持续了整整四个小时,控辩双方均未请律师,直接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其间,原告方言词激烈,而被告则始终面无表情。原告方指称,2003年7月,他们与原单位文化宫的劳动纠纷案开庭时,七个请求事项全被驳回,其中一些事项是由于被告违反《工会法》而造成的,包括追讨工资损失、加班工资及未足额的工龄补贴等,但法庭以原告明知出现这些问题而未能在60日内提出异议为由,不予支持。原告方认为,袁礼升作为工会主席,明知本单位职工的权益收到侵害,却没有维护职工权益,依照《工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工会权益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则认为,自己只是按照单位决定行事,并无不当之处。至于当年为何代理文化宫出席庭审,被告认为,自己虽身为工会主席,但仍身兼该单位副主任一职,他是以这一身份出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  《财经》获悉,此案源于1999年市桥街文化宫的改制。改制过程中,单位职工由原来的固定职工转为合同制职工。2001年8月,陈明华等人与原单位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他们的工资被大幅调低。合同期满后,单位又通知陈明华等四名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n  陈明华告诉《财经》,得到通知后,他前往工会主席袁礼升的办公室寻求帮助。但袁双手抱在胸前,漫不经心地说:“那关我什么事?”愤怒的陈明华当场与袁发生了冲突,最后还报了警。  之后,陈明华等人向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定2001年8月所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并获得相应补偿,但此次申诉未果。  2003年2月,陈等再向番禺区法院起诉原单位,结果败诉;2004年1月,又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再次败诉。在这几起诉讼中,袁礼升均担任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于是,陈明华等人此次将袁礼升告上法庭。  庭审结束后,原告方之一的马女士对《财经》说:“我们都是老老实实的人,要不是发生这样的事,哪里会把单位的工会主席告上法庭呢?”   “我马上就退休了,不想惹这些麻烦。”袁礼升对《财经》说,“我作为单位副主任,代理单位打官司,没有任何错误。”   9月3日,番禺区法院下达了判决书,判决原告败诉。法庭认为,工会主席代表单位,坐在劳资纠纷案件的被告席上,这种行为不当,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马女士和其他三名职工已经决定上诉。 案件二:状告工会主席不作为  无独有偶,广州另一起状告工会主席案也于8月23日提起诉讼——原广州市儿童公园朱松森等12名职工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状告原单位工会主席刘伟明在职工利益被侵害时不作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12名原告每人1000元。2000年,儿童公园因在地底发现古迹,被广州市列为文物保护重地。不久,儿童公园全面停业,改制为全额拨款单位。当年7月,儿童公园召开职工大会,在会上突然宣布与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n  朱松森告诉《财经》,职工大会召开前,单位曾经开过几次小型会议,在会上他曾数次向工会主席刘伟明咨询改制一事,得到的答复都是:“反正以后开职工大会的时候,你们就知道了。”  孰料,此后召开的职工大会竟是宣布与31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措手不及的职工们从此走上了漫漫维权路。  2003年9月,儿童公园部分被解雇的职工向越秀区劳动争议委员会递交申诉书。但由于已经超过了60天的申诉时效,后者未予受理。次月,朱松森等人又向越秀区法院起诉,指控原单位未与自己协商,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原单位赔偿其损失。11月,朱等人败诉,遂向广州市中院上诉。2004年8月,终审维持原判。  朱松森等职工认为,原单位工会主席刘伟明在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以及之后申诉的过程中,没有维护职工权益,“作为工会主席,他既不纠正原单位不规范的做法,又不维护我们的权益,也不告诉我们应对的方法,使得我们耽搁了诉讼时效,以致于后来的诉讼败诉。”  对于朱与其他11名职工状告刘伟明不履行职责一案,去年9月1日,越秀区法院作出不受理决定。法院认为,朱松森等职工起诉工会主席刘伟明不履行《工会法》规定职责造成损失要求民事赔偿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起诉范围,因此不予受理。  朱松森等对这一结果表示不服。9月9日,12名职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参与起诉的刘女士向记者表示,他们要坚决告下去。两难的工会  “广州接连出现两起职工状告工会主席的案件,说明职工的工会法意识在觉醒,维权意识在加强。” 广东南华工商学院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张玉龙对《财经》说,“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工会工作人员因为不作为,损害到了职工或者工会的权益,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n现行《工会法》于2001年起施行,是在1992年《工会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相对前版《工会法》,现行《工会法》增加了单独的一章“法律责任”。在该章第五十五条有如下规定:“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专家指出,在2001年之前,中国《工会法》并无明确规定工会及工会主席的法律责任,新版《工会法》增加了上述条款后,法律得以完善,而近年来劳资纠纷的增多,职工维权意识的增强,使得工会主席作为被告的案件大量出现。  在上述原番禺文化宫职工告工会主席一案中,控辩双方争议最大之处,在于工会主席能否代表单位出庭,与作为原告的本单位职工同庭抗辩。全国总工会法律部法律顾问和监督处处长王敏告诉《财经》,在劳资纠纷中,专职的工会主席不能代表企业出庭,如果在庭审时发现这一情况,应该予以纠正。  但王敏同时指出,中国有一个特殊的国情——很多工会主席都兼任为单位的行政副职。因此,在发生劳资纠纷时,他本人不能以工会主席的身份代表企业出庭,但依然可以行政职位的身份出庭,履行其行政职责,此举并未被禁止。“这应该是企业内部的问题,工会主席不应该为这个问题承担责任。”王敏说。  但也有学者对此持不同意见。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研究员陈步雷告诉《财经》:“不管工会主席是否担任其他行政职务,当他介入到企业与职工的劳资纠纷中时,就必须为职工的利益代言。如果他担当企业的代理人,站在职工的对立面,则完全背离了其职责与规范,这是非常荒谬的事情。”  陈步雷进一步指出,“工会必须要天然地、本能地维护工会会员的正当利益。如果工会的行为损害了会员的利益,则工会主席应当承担相应责任。”n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系副教授乔健认为,由于中国《工会法》对加入工会的资格没有严格限定,所以常常出现“行政职务兼职”的现象,这种做法有可能使工会沦为雇方的工具。   近年来,中国基层工会组织的数量快速增长,截至2002年6月底,全国基层工会组织已达165.84万个。但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工人与工会都面临着严峻的困境:一方面,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大量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职工流向其它非公经济组织或者失业;另一方面,劳资关系的矛盾也在加剧。而当劳资双方发生冲突时,工会却很难起到保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张玉龙指出,由于工会主席也是企业的雇员,正可谓“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即使是民主选举的工会主席,由于牵涉到自身利益,也很难替职工争取权益。全国总工会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财经》,在全国范围内,工会主席因维护职工权益而遭受打击的案例屡见不鲜。据《工人日报》报道,广州市花都区朗盛水产养殖场工会主席陈传力尽力维护职工权益,但老板却以莫须有的罪名令其下岗。之后,虽然广州市总工会出面支持,但陈传力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未恢复工作。  乔健表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人与资方的利益更加对立,工人越来越多地寻求组织的支持。而工会主席本身作为企业雇员,又没有力量或出于利益考虑而不能为工人维权,“这真是一个悖论。”■职工告工会 两审被驳回news.dayoo.com  2004年03月08日09:56  来源:广州日报   本报讯n(记者柯学东) 前些年,在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一些企业的工会设立了“职工持股会”,负责职工认购内部股份等事务。“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是什么?一旦职工与它发生纠纷法律如何应对?日前,广州市中院裁定了一起罕见的职工状告企业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纠纷。法院认为,职工与企业工会和“职工持股会”就股份认购产生的纠纷,是企业转制过程中发生的内部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职工持股会”侵犯股份认购权?  58岁的朱汉忠是广东省邮政局直属单位省报刊发行局老职工。去年10月,老朱把单位的工会以及“职工持股会”告上法庭。工会按理说是维护职工权益的部门,老朱为什么要告它呢?这要从3年前说起。  省邮政局有很多部门在天河区恒源大厦办公,因此省邮政局成立恒源管理中心,负责省报刊发行局等部门工会的具体事务。2001年7月,恒源管理中心工会设立“职工持股会”,管理职工认购信源公司股份事宜。“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凡恒源管理中心直属的在册职工(必须是工会会员)和内退人员、退休人员(出国定居除外),并在恒源管理中心统一领取工资的”,具有持股资格。  据老朱介绍,章程还根据职工的职务岗位不同,确定系数分配股份,他的工龄较长,本可以认购4500元股份。但2001年认购股份时,他因为生病住院以及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及时入股。去年2月,“职工持股会”下发通知规定,像老朱这类2001年没有认购的在册职工,认购标准降低到1200元。“连退休人员都可以认购1300元,我还不如他们,这是不公平的”,老朱认为这个通知侵犯了自己的认购股份权。  职工与工会是内部行政关系?n  老朱认为,“职工持股会”在章程里并没有明文规定第一次没有认购的,以后就不能再认购了;而且章程第24条规定,每一个职工只要有持股资格而又未认购过的,都有按规定认购的权利。为此,老朱多次找“职工持股会”协商,但没有用。  无奈,老朱只好以“职工持股会”为第一被告、恒源管理中心工会为第二被告,向天河区法院递交了诉状,但是跑了几次,一直没有立案。2003年10月,老朱聘请了律师,再次把诉状递交到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以4500元的标准为他办理股份认购手续。  2003年10月20日,法院作出裁定:老朱与工会以及职工持股会之间“属于企业内部行政隶属关系,为非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法院还认为,老朱所诉的事项,“应由其企业内部行政解决”,因此法院不予受理。  企业改制内部纠纷法院不受理  对此裁定,老朱的代理律师何富杰提出了质疑。何律师认为,根据《工会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工会属于社团法人,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工会会员与工会之间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会员因为缴纳会费与工会形成的是契约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而对于“职工持股会”,何律师认为,它由工会设立,负责管理职工股份,这实质上是民事活动。因此,老朱与“职工持股会”之间的争议实质就是民事争议。  为此,去年10月老朱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老朱与两被告发生的纠纷,属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内部纠纷,同样裁定它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据了解,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职工持股会”已经退回了职工所持有的股份。虽然此事再计较下去已没有意义,但老朱仍愤愤不平,他认为他的权利没有得到重视。n  新闻链接  状告工会第一案  去年8月,伍立京将自己所属的中科院半导体所工会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本人交纳的4年会费15.84元,理由是工会违约,没有履行维护他权益的职责。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此案。这是工会首次成为被告。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法律顾问与监督处处长关彬枫称,2001年10月修订的《工会法》强化了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也给工会主席提出了难题,你不履行责任,人家就可以告你。关彬枫认为,这对工会系统的干部来说,是一个鞭策和督促。(编辑:)工会成为被告的背后作者:刘明俊      更新时间:2005-3-716:14:22  阅读次数:491   近年,工人、企业、工会及政府的相互关系,在改革的新形势下发生了变化,多重矛盾不断出现。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工人们先后与所在的各级工会组织发生了摩擦甚至诉讼。这些都凸现了中国工会组织的制度性难题   2005年1月4日,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后称长安公司)的程洪亮等83名职工将重庆市总工会告上了法庭。   83名职工的诉求非常简单:请求判令重庆市总工会出具一份“经济困难证明”。   n事情的起因也很简单,这83名工人均来自重庆区县农村,属农民工,受聘于长安公司从事喷漆、打磨等工作。2004年10月29日长安公司将他们辞退,双方就经济补偿等问题发生争议,12月22日,83名农民工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由于83人经济困难,无力交纳21万余元的处理费,向仲裁委申请缓交。而根据《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4条的规定,“职工当事人”因经济困难申请缓交处理费,需要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出具困难证明。但重庆市总工会根据其2003年发布的针对《条例》第44条的解释性文件《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办理困难职工证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拒绝受理工人的申请,要求83人到长安公司所处的重庆市江北区工会申请困难证明。    重庆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赵明生后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通知》制定时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现象还不突出,所以规定只适用城镇职工。但他同时说,理论上,这83人如果确实生活困难,工会也应该为他们出具证明。   “重庆市总工会无权对市人大通过的《条例》作出解释或调整其应用范围。长安公司是中央驻渝企业——长安汽车(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级别较高,市工会应当受理,工会就应该全力维护工人合法权益,但市总工会显然在推卸责任。”工人们的代理律师周立太说。周认为,工会把“证明困难”的义务推给了工人自己,把出具证明的权力留给了自己,工会是在不作为。   周立太曾代理多起轰动一时的民工维权案,号称“民工律师”。让他感到困惑的是,从自己过去代理的多起案件来看,每当工人们的权益遭到侵害、最需要工会的帮助时,“工会却往往‘失语’,甚至为用工单位‘帮腔’”。   “一些工会组织的做法是长期漠视工人权益的表现,而提起此次诉讼的目的是要质疑:工会的职责到底是什么?”周立太对本刊说。n工会的“漠视”?   其实,在周立太和程洪亮们对重庆市总工会质疑之前,中国的工会组织已有过站到被告席上的先例。   2003年7月,原中科院半导体所职工伍立京以“不履行职责”为由状告中科院半导体所工会。这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工会第一次站上被告席。   不仅是工会,工会主席也屡屡被工人推上被告席。2004年8月23日,原广州市儿童公园12名职工,状告该单位工会主席刘伟明在职工利益被侵害时不作为;同年8月30日,广州市原番禺区市桥街人民文化宫的4名职工,起诉该单位工会主席袁礼升,在单位劳资纠纷中不但不帮助和支持职工,反而担当文化宫的代理人出庭,导致原告在劳资纠纷中因举证困难而败诉……   中国工会是国家法定的工人维权组织,工人与工会的价值利益取向本应高度一致,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里二者也没有出现巨大的利益分歧,为何在近些年双方会出现难以消弭的隔膜以至于对簿公堂?   “近年来,工人起诉工会和工会主席的案件不断出现,这凸显出工人与工会之间的矛盾,说明在工会和工人之间已经出现了利益不一致的地方。”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系社会工作教研室主任乔健向《商务周刊》指出,工人与工会的矛盾产生与中国改革的大环境紧密相关——1990年代之后,全民所有制企业开始改制,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利益主体清晰化,对立性增强,处于弱势地位的工人必须寻求有组织的工会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n   “这时他们突然发现工会并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这就导致工人对工会的不满。”乔健说,“但如果因此把当前工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的责任完全推到工会头上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工会本身的一些矛盾,并非工会本身可为。”   就在工人们指责工会“不作为”的同时,另一起“工会主席维权案”确实让人看到了工会的难处。2004年8月,原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唐小东被公司以“严重失职,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开除。   作为北京首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主席,唐小东的例子相当典型。地处北京海淀区的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后称“三环相模”)是一家日方控股的合资公司,拥有员工约200人。2000年9月,唐小东通过应聘成为三环相模总务部经理。2003年6月,公司决定取消全厂职工的劳保用品和过节费引起职工不满,职工们认为自己利益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是没有工会。于是,唐小东受职工之托找到海淀区工会表达了他们希望成立工会的意愿。同年8月,在海淀区工会的帮助下,三环相模召开工会成立大会,唐小东通过民主选举当选为工会主席。此后,有着总务部经理及工会主席双重身份的唐小东就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和企业多次沟通。   2003年11月3日,三环相模突然以“败坏企业声誉,影响生产秩序”为由解除唐小东总务部经理职务。在市、区两级工会和区劳动部门的关注下,三环相模于2004年1月正式撤回处罚决定,补发了唐小东的工资。   但4个月之后,三环相模因自备水源未按期复验被海淀区卫生局罚款5000元。而此期间唐小东正担任公司总务部经理,水源卫生许可证一直在其处保管。为此,2004年8月30日,三环相模以“严重失职,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n为由将唐小东开除。   三环相模有关人士在回应媒体时称,由于唐的失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是按公司的规定。而唐小东认为,自己被解职是因为当工会主席期间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罪了公司高层。唐小东承认自己应该承担未复检和换发卫生许可证的责任,但自己的行为并不属于严重过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借机报复他为工人维权的行为。2004年9月,唐小东向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根据《工会法》第17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为唐小东提供法律援助的清华大学宪法和公民权利中心主任吴革接受《商务周刊》采访时说,工人有强烈的维权需求,工人们通过合法的程序成立工会,通过民主选举推选了工会主席,而“有所作为”的工会主席却很快陷入困境,“就在人们纷纷指责工会不作为的时候,唐小东案却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它促使我们深入思考工会的现状:怎能指望一个连自身合法权益都无法保障的工会主席去全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权悖论   一些“不作为”的工会受到指责,而有所“作为”的工会却又常陷入困境,中国相当多的基层工会组织面临着这两难的尴尬。乔健认为,现行的工会体制存在一些悖论的地方,这很容易导致工会角色定位的混乱。“制度要求工会既要维护企业的利益又要维护职工的利益,在当前劳资双方利益日益对立的情况下,工会要想实现这个目标几乎成了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乔健说,悖论最显而易见的一个表现——n目前很多工会主席都由单位的行政副职兼任,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工会主席应该代表谁?实际上前文提到的袁礼升被诉案,袁礼升是该单位副主任同时兼任工会主席,因此才会有在职工与单位发生纠纷时,“工会主席担当企业代理人出庭”的情况出现。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基层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由所在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这导致工会对所在企业的依附。对此唐小东曾感慨:“公司不可能花钱雇跟自己吵架的人。”   “悖论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工会缺乏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内在动力;二是由于在人事和经济上对所在企业的严重依附,导致发生劳资纠纷时工会很难完全超越自身利害关系而全力维护工人利益,工会严重缺乏独立性。”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新梅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说。   当前中国各级工会多是以自上而下的方式组建,工人对工会干部的人选并没有绝对的话语权。工会本应与职工紧密联系,此时却出现了工会与职工关系脱节、“两张皮”的现象。并且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同一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之规定,工人也不可能在现有工会之外再组建新的工会。   n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改革与管理研究所非国有经济课题组曾在2004年4月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由于缺乏独立性,一些私营企业工会的目标和行为扭曲,进而不能发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作用,而且使政府调节劳资关系失去现实基础。报告中提到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首先是企业雇主的买方主导权干预了工会的组建和运行,工会干部多由企业行政人员兼任,甚至企业主直接安排工会干部;其次,政府的目标和行为偏差也对工会造成压力,各级政府内部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目标的动机,压低或压倒了协调劳资关系的公共管理目标和作为,并且向政府自身利益和雇主集团利益倾斜,轻视劳动者权益和工会的作用。   有些地方已经做出自己的探索与突破,试图让工会走出困境。2004年1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10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有舆论对此给予高度评价,认为此项条款使职工自发组建工会有了具体法律条文的保障。工会维权的内在动力将加强。然而乔健却对此种组建途径的可操作性表示了担心:首先这里的10名工人必须是“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10名以上会员”,在现实中这种情况很少见;其次,工人自发组建工会仍然需要申报,上级工会是否批准存在很大变数;最后,这里只规定了在还未建立工会的单位自下而上组建工会的情况,而现在大部分单位都已经有了工会,因而,新办法无法解决存量问题。   显然,类似广东的这些地方性、技术性的突破无法从根本上使工会摆脱制度困境。王新梅博士认为,新型的市场化的劳资关系已经大大发展,而作为调整劳资关系的主要力量的工会却一直没有体制性突破。用旧体制解决新问题,这是造成尴尬的根本原因。三方协商之难   中华全国总工会(后称“全总”n)基层组织建设部综合处副处长黄敬平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说:“工会‘弱在基层’,这是不争的事实。”但黄敬平强调,当前全总主要是听取基层的意见,促进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从源头上为工人合法权益提供政策保障。在《劳动法》、《公司法》等重大法律法规的修订过程中增加工人权益保障的条款、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启动等,其背后都有工会的贡献。他指出,现在政府在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之前,都会征求工会方面的意见。   黄敬平的说法得到专家们的印证。广东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副校长李晓明说,基层工会在具体的个案处理上力不从心,这直接导致工会给人以“无所作为”印象,但实际上当前工会的作用主要是体现在政策层面。   然而另一个问题是,身陷矛盾之中的基层工会能否有效地支持上层的政策法规——比如在全世界都算得上先进和完善的《劳动法》——在基层得以落实,为工人合法权益提供现实的保障?   2004年12月2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四届二次执委会议审议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这是全总历史上第一次专门就加强基层工会工作作出的决定。事实上,去年10月全总公布包括沃尔玛、柯达、三星、戴尔、肯德基、麦当劳在内的部分跨国公司拒建工会或工会组织不健全的问题,以及“跨国公司不成立工会将进入黑名单”的严正立场,都证明了全总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决心。   此前,有关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国家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也于2004年12月7日召开。n三方协商机制是国际劳工组织首倡并积极推行的制度,由工会、雇主组织和劳动行政部门分别代表劳工、企业和政府三方,就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内容进行协商。   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张大起处长告诉《商务周刊》,中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借鉴于西方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其背景,一是国内的劳资矛盾已经日益凸现,并且已经超出单个企业层面,演变为社会问题,此时需要一个机制来调整;另一方面就是履行对国际社会的承诺——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公约)。   2001年8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召开会议,通过《关于建立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意见》,正式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三方会议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召开会议的日常工作。张大起说,在三方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原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尉健行等中央领导作出了巨大贡献。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向本刊提供的资料,截至2002年底,国内30个省、市、自治区都建立了三方协商机制。2003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宣布,国家将全面启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目前,全国三方协商会议已经覆盖国家、省、市、县和县级市及市辖区、街道等共五级,机构总数已经达到5600余个。   n张大起说,从初步的实践情况看,三方机制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三方协商形成的意见框架为劳资矛盾的缓解提供了空间,有的还通过地方立法成为地方法规。乔健认为,在社会转型期,自上而下的政策参与其作用最为直接。在现行大的制度框架内,在其他通道尚不顺畅的情况下,三方协商机制无疑比体制外的无序博弈更加有效,在这里工会能够起到不小的作用。   但目前有关方面就三方机制中的关键问题争议仍很大。区域性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是三方机制中的核心问题,劳资谈判的实质性条款大都是在这种机制中得到确定。然而现行相关法规并不支持区域性和行业性的集体合同。   中华全国总工会一位官员告诉《商务周刊》,全总方面已经多次提议立法支持区域和行业性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但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集体合同规定》中,仍然没有对此予以支持。   另一方面,比集体谈判更亟待解决的是工会在谈判中“主体性”问题。在发改委经济体制改革与管理研究所非国有经济课题组的报告中,课题组在考察浙江省三方机制实施情况后认为,由于协商机制中三方主体都存在问题,因此在调整劳资关系方面的能力有限,其中工会存在的问题是“代表性和行为扭曲”。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问题研究”课题组在2004年1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也指出:“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徒有形式的根本原因,是缺乏能够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组织”。因此,我国集体谈判制度设计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保证被选出的工会领导在谈判中能够代表和维护工人的利益。   在经典的三方关系中,政府一般成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在中间起协调作用,劳资双方——工会和雇主组织各自的价值取向与职能明确且惟一。而中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给工会的定位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工会制度,更多的是要求工会要维护‘整体利益’n,工会在某种意义上承担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角色职能。”王新梅说。黄敬平对《商务周刊》表示,三方机制在各地实施的效果差异不小,有的情况确实不理想,但工会代表工人利益、突出维护工人利益这是毋庸置疑的,中国工会的“两个维护”也是中国工会区别于西方工会的最主要特征。   显然,冀望在短时间内实现根本性的突破也不现实。“目前劳动关系政策的每一步调整都是围绕社会关系和谐、稳定这个目标在进行,因此有些突破显得不那么彻底,很多措施带有‘过渡’的痕迹。”李晓明说,“制度问题要逐步解决”。文章更新:admin

版权提示

  • 温馨提示:
  •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莲山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vx:lianshan857处理。客服热线:13123380146(工作日9:00-18:00)

文档下载

发布时间:2023-01-16 15:02:53 页数:37
价格:¥3 大小:90.50 KB
文章作者:U-315300

推荐特供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