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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和解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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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和解协议书范本 <br />** 县人民法院: <br />** 机床厂与 ** 县 ** 镇水泥厂因电动机产权纠纷一案诉 <br />请来院,已由你院受理。 <br />4 月 10 日在 ** 机床厂的提议下, 由** 地区工业局副局长 <br />平×同志主持, 进行了调解。 双方本着兼顾国家、 集体利益, <br />有利于生产, 有利于团结的精神, 互谦互让, 达成以下协议: <br />1.** 县** 镇水泥厂不附条件将争议的“奔马牌”电动机 <br />一台返还国营 ** 机床厂。 <br />2. 国营 ** 机床厂从 19** 年 4 月 1 日起将该电动机提供给 <br />** 县** 镇水泥厂使用。使用期限为三年 (19** 年 4 月 1 日至 <br />19** 年 4 月 1 日) 。 <br />3. 在使用期间内, ** 镇水泥厂负责保养、 维修该电动机, <br />并每月付给国营 ** 机床厂电动机使用折旧费 ** 元,租金 ** × <br />元,合计 ** ×元。该款通过银行托收,每月月底结清。 <br />4.** 地区工业局在 19** 年 4 月 1 日之前负责向 ** 镇水泥 <br />厂提供 ** ×马力电动机一台。等新电机购到后, ** 镇水泥厂 <br />即以新电机无偿返还国营 ** 机床厂。 ** 机床厂则将原“奔马 <br />牌”电动机产权正式移交 ** 镇水泥厂。 <br />5.19** 年 4 月 1 日以前 ** 镇水泥厂使用电动机的一切应 <br />支付的费用, ** 机床厂不再追究。 但若至 19** 年 4 月 1 日** <br />镇水泥厂尚不能履行本协议第四项时, ** 机床厂有权向 ** 镇 <br />水泥厂追索 19** 年 4 月 1 日到 19** 年 4 月 1 日期间的电动 <br />机所用租金 ( 每月仍以 ** ×元计算 ) 并追付法定利息。 <br />以上协议如无不当,请法院予以承认。 <br />** 机床厂 ( 盖章 ) <br />法人代理人:张 ** <br />** 县** 镇水泥厂 ( 盖章 ) <br />法定代表人:林 ** <br />** 地区工业局 ( 盖章 ) <br />法定代表人:平× <br />19** 年×月 ** 日 <br />附:本书一式四份,送交法院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 <br />份,地区工业局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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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4:51:54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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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6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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