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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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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 买卖合同 <br />吉林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br />合同编号 <br />出卖人 签订地点 <br />买受人 签订时间 <b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农村 <br />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 <br />养殖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 <br />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br />第一条:出卖人负责 的养殖生产管理。 买受人负责 养殖生产的 <br />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 。 <br />第二条:出卖人承诺养殖的 为 只(头), <br />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养殖管理, 并于约定 <br />日期 前足额向买受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 公斤(只、头)。 <br />第三条: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 不向 <br />他人出售。 <br />第四条:出卖人养殖的 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买受 <br />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公斤(只、头)的收购价为 。 <br />第五条:买受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 指导出 <br />卖人科学养殖,预防畜禽疾病,提高养殖质量。 <br />第六条: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 <br />用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优惠供应,具体价格为 种苗 元(只、 <br />头)、预防治疗用药(瓶、支) 元。 <br />第七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养殖管理过程中, 因其提供的技术指 <br />导出现失误, 或因提供的畜禽种苗、 畜禽用药等出现质量问题给出卖 <br />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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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4:51:24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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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6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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