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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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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br />1 / 4 <br />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方式 <br />赠与关系成立,且受赠人未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之前, <br />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 根据我国《》第 186条:&ldquo;赠与人在赠与财 <br />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rdquo;及上述&ldquo;民通意见&rdquo;可以看出, <br />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且受赠人未实际占有房屋及其产权证之前, 即 <br />财产权利未转移之前, 是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的。 这里的&ldquo;财产权利&rdquo; <br />被民通意见明细化,指的并非房屋的过户登记,而是受赠人占有、使 <br />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 因此,赠与人在此阶段实行任意撤销权才是 <br />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 《合同法》第 186 条对赠与人的这种任 <br />意撤销权也进行了限制, 它对房屋赠与行为也是同样适用的, 其中包 <br />括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 <br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此外, 《合同法》第 192 条也设立了 <br />法定撤销权之规定, 即无论是否具备 《合同法》第 186 条规定的情形, <br />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均可撤销: <br />赠与关系成立,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但未办理 <br />过户手续时,赠与人一般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 根据《民法通则意 <br />见》第 128 条规定&ldquo;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 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rdquo; <br />这说明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条件。 <br />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 <br />规定,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因此,在房屋赠与合同中,房 <br />屋过户登记才是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界点。但是,根据上述《民法通则 <br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br />2 / 4 <br />意见》第 128 条规定可以看出, 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此作 <br />出了特殊的规定,即只要受赠人已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 <br />这时该赠与行为即生效,赠与人应当为受赠人补办过户手续。此时, <br />赠与人一般是不可以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为由来翻悔的。 因此部分律师 <br />认为,如果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变更登记, 不 <br />但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而且这种赠予合同也是不生效的观点是不 <br />准确的。由此可见,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应当在赠与关系成 <br />立之后,但未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在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之 <br />前提出,否则赠与人就不能有效的行使撤销权、 进而达到撤销赠与的 <br />法律效果。 <br />二、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 <br />赠与是转移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实践性法律行为,因此,赠 <br />与行为生效的时间与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有密切联系, 财产所有权转 <br />移的时间,就是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第 72 条规定: <br />&ldquo;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 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 <br />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dquo;房屋所有权转移时 <br />间是民法通则第 72 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一。 根据 1983 年国务院颁 <br />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 6 条:&ldquo;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 <br />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 <br />登记手续。&rdquo;第 7 条:&ldquo;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 <br />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件:⋯⋯ ( 三) 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 <br />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rdquo;根据 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br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br />3 / 4 <br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8 条:&ldquo;公 <br />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支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 <br />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 ; 未办理过户手续 <br />的,但受赠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 <br />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rdquo; <br />显然,房屋赠与,一般情况下,只有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 <br />记手续方为有效, 也就是说, 房产赠与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应以房管机 <br />关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受赠人领取了房产证之时为房屋所有权 <br />转移时间,该时间即为房产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 ; 特殊情况下,当事 <br />人虽未办理过户手续,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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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4:50:53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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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6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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