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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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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br>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br>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br>   第二条 投保范围 <br>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br>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br>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br>   第四条 保险责任 <br>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br>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br>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br>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br>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br>   第五条 责任免除 <br>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br>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br>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br>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br>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br>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br>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br>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br>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br>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br>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br>   第六条 保险费 <br>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br>   第七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br>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br>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br>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br>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br>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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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4:44:06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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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4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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