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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心得体会:工程变更后价款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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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心得体会:工程变更后价款的确定 <br>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是一件不可能避免的事情。对变更的工程内容如何确认价款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其直接涉及到双方的工程结算问题。 <br> 从诉讼的角度来看,处理上述问题的时候,会出现两个重要问题:工程变更的证据、工程变更的计算依据。 <br> 关于工程是否发生变更的问题。由于施工项目管理的原因,对施工中工程变更的书面确认工作会存在不同的瑕疵。对于增项的工程变更内容,施工方抱有非常积极的态度进行现场书面确认,对于减项的工程变更内容,投资方抱有非常积极的态度。在施工过程中会遗留下两种书面痕迹,其一是、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其二是、设计变更通知单。 <br> 关于工程变更的计算问题。该问题涉及两个因素,其一是、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的确定,其二是,针对于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单价的确定。 <br> 每一个工程变更都要涉及到增量和减量,比如:将一个小的窗户变更为一个大的窗户,减量系原来小窗户的量和大窗户部位的墙体量。增量系大窗户的量。从而使工程变更计算前,需要将增项和减项的计算依据查清。查清该问题涉及到投标报价的方法和双方施工合同中对工程变更计算的约定,定额预算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是不同的两种报价方式,两种报价方式下引起的工程变更计算依据不相一致。 <br> 本文主要说明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情况下,及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同状态下,所涉及到工程变更的确认方法: <br> 1、在施工合同履行中,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工程造价调整文件,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的规定,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依据造价文件变化调整合同价款,有悖《合同法》的规定,能否作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中的“情势变更”来处理该问题,尚需等待审判者对工程专业理解的提高。 <br> 2、在施工中出现设计变更或洽商变更内容,该内容会出现两种情况: <br> 其一是、变更的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致,此类情况下依据原清单报价,计算增加或减少的造价。 <br> 其二是、变更的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不一致,此类情景属于合同履行中必须要双方协商确定的问题。双方协商的内容主要指综合单价的确定,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的规定,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照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按照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可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从法律的角度督促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如果双方对该增项部分的价款不能协商一致,依据“审理建筑工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 <br> 3、在施工合同履行中,工程变更会引起工程量偏差,如果该偏差对综合单价造成影响,该影响属于双方施工合同约定的可调整因素,双方对该因素的调整又没有约定的情景下,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的规定,按以下原则处理: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时,并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费应予以调整,但,调整方法双方协商确认。 <br>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可调整价格”的施工合同,对综合单价的调整条件,必须满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内容,如果没有约定,双方又不能形成一致,将作为不满足调整条件,不准许调整。如果工程变更较大,继续适用原综合单价将有失公平,能否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将针对各案确定。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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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3:11:14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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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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