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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会议学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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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会议学法计划 <br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暂行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计划。 <br />一、学法时间 <br />在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之前,安排30分钟时间进行集中学习,全年不得少于四次。 <br />二、参加人员 <br />参加或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各乡镇政府负责人、县政府部门负责人。 <br />三、学法形式 <br />采取专题讲座辅导、集中研讨、学习交流等方式进行,坚持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专题讲解和分组讨论相结合的原则。县政府办负责组织实施,联系授课专家和准备学习资料,具体做好学习时间安排和学习记录等工作。 <br />四、学习内容 <br />学法内容主要是与县政府阶段性工作相结合,提高学习的针对性,根据领导干部工作实际需要,结合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来确定,主要内容如下: <br />第一季度 <br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r />2.《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r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月1日起施行。 <br />第二季度 <br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br />2.《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r />3.《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1月1日起施行 <br />第三季度 <br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年7月1日起执行。 <br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年7月1日起施行。 <br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r />第四季度 <br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3月1日起施行。 <br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 <br />3.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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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52:09 页数:3
价格:¥3 大小:17.08 KB
文章作者:U-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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