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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办新增能源消费总量预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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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办新增能源消费总量预警通知 <br>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br> 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强新增能源消费源头控制,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新增能源消费总量实行预告、预警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br> 一、实行区域新增能源消费总量预告制度 <br> 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实行区域新增能源消费总量预告制度,每半年预告一次。预告的主要内容: <br> (1)乡镇、街道、开发区经济增长情况和当期新增能源消费情况; <br> (2)乡镇、街道、开发区企业当期新上年能耗超过2000吨标准煤项目的投资情况及预计新增能耗情况。 <br> 预告工作由区经信局、区统计局负责,要将预告内容书面告知相关乡镇(街道、开发区)、企业,并抄送区发改、国土、环保、住建、规划等部门。 <br> 二、实行区域新增能源消费总量预警制度 <br> (一)预警条件 <br> 1、乡镇、街道、开发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预警: <br> (1)能耗增长速度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之比(即能源消费弹性系数)大于0.7的; <br> (2)预计新增能耗超过年度能耗总量控制指标的; <br> (3)其它需要预警的情况。 <br> 2、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预警: <br> (1)省统计局等部门通报的季度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值能耗)比上季度不降反升的; <br> (2)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的; <br> (3)能耗增长速度与同期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之比大于0.7的; <br> (4)其它需要预警的情况。 <br> (二)预警响应 <br> 预警条件成立时,由区经信局、区统计局通知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企业,实施以下预警响应: <br> (1)被预警单位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计划报送区经信局、区统计局; <br> (2)整改计划实施后,每月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br> (3)区经信局、区统计局对预警单位整改情况及时通报。 <br> (三)预警解除 <br> 被预警单位整改措施落实后,可向区经信局等部门提出解除预警申请,经核实后符合条件的解除预警。 <br> 三、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br> (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新增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新增能源消费登记,严格申报登记制度,确保不少报漏报。要进一步做好新增能源消费的监测,对符合预警条件的潜在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切实实现能源消费的动态控制,发挥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的作用。 <br>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区域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和新增能源消费预告、预警制度,将乡镇、街道、开发区、区直有关部门、企业执行区域新增能源消费预告、预警制度情况纳入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对受到预警的乡镇(街道、开发区)、企业,在年度节能目标考核中每预警一次扣1分,对区直部门违规审批项目的每次扣1分。 <br> (三)处于预警期内的企业新上项目,要经过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各相关部门再审批。对被预警后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企业,实施区域限批或企业限批。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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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49:45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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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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