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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办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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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办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通知 <br> 各街道卫生院、区疾控中心,区卫生局卫生监督大队,医院: <br>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年5月1日起实施。近日,省卫生厅制定了《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br>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 <br> 目前,我区在公共场所卫生法规知识的宣传方面相对薄弱,社会影响力相对不够,管理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责任意识还没有提高到一个较高的水平。对此,区疾控中心要制定宣传培训计划,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公共场所卫生法规知识的宣传,组织管理及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卫生知识水平,强化卫生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卫生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br> 二、进一步抓好从业人员查体工作 <br> 目前,多数街道从业人员的查体工作已基本结束,但仍有少数街道进度比较慢,查体人数少,体检率低。原因主要是对公共场所监督工作重视不够,行动不够积极,年时间已过大半,希望各单位抓紧时间,督促从业人员查体。力求查体率达到100%。 <br>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卫生许可审核 <br>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细则》规定,加强对各类公共场所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许可前卫生审核,对从业人员体检、卫生制度的建立、卫生设施的使用、专用消毒工具、消毒间、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等重点审核,达标一个许可一个,不达标者不予许可,并提出监督意见,责令其整改。对态度恶劣,违法经营,不予整改的单位,依据《条例》和《细则》给予行政处罚,不允许无证经营现象存在。 <br> 四、严格按卫生监督范围进行监督 <br> 《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规定,纳入我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共7类25种。对各类公共场所的许可营业面积也作了明确界定,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对不予许可的公共场所绝不越权监督越权许可。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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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49:42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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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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