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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系统建设项目监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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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系统建设项目监察通知 <br> 局各科室: <br> 为切实加强全区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落实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提出如下要求: <br> 一、加强建设项目执法能力建设。根据市局要求,我区环境监察机构要设立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岗位,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环境监察人员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现场检查等工作,要保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队伍的相对稳定,并对现有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在业务经费、执法车辆、取证器材方面给予支持。 <br> 二、加强对未批先建项目的处理。市局要求我区环境监察机构于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的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检查及巡查结果上报同级环保部门及市级环境监察机构。 <br> 三、加强工作协调,把建设项目环境环境监察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定期向同级环境监察机构移送上级和本级审批的环评批复、总量确认书、试生产批复、验收批复等文件,环境监察机构应认真按照号文件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现场监察工作,切实把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br> 四、严格执行报告制度,规范现场取证材料。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准确掌握执法要义。现场检查要全面、深入、细致,对向同级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报送的建设项目违法行为现场取证材料必须及时、准确、规范,能够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真实情况。 <br> 五、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每月要依据同级统计部门统计的新开工项目情况,全面核实新开工项目环评执行情况,将未执行环评的项目名单送交同级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对公众举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未批先建项目要及时查处。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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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49:35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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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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