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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集中采购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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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集中采购紧急通知 <br>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br> 根据省财政厅《2012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市政府《2012年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编制了《2012年县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br>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各单位应根据《2012年县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县财政局汇总。年度中追加的预算指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要按程序调增政府采购预算。 <br> 二、各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年中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在实施采购前,向县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并接受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因特殊原因没有编制或调增政府采购预算的,在实施采购前,也应按上述规定报送采购计划。 <br> 三、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限额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实行协议供货,不能协议供货的每月分二次集中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br> 四、各部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专业性较强、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采购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但也必须按程序报批政府采购计划,并将有关采购文件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br> 五、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投资概算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为),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特殊情况下需改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报经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br>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采购,可参照《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2012年县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执行,并接受县财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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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6 10:48:55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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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U-1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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