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后以“生杀予夺”指有权势的人所掌握的能任意处置人民生命财产的权力。
引语本《周礼·春官·内史》:“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詔王治。一曰爵……五曰杀,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夺。”
唐杜牧《上宣州崔大夫书》:“今藩镇之贵,土地兵甲,生杀予夺,在一出口。”
宋苏洵《上皇帝书》:“其一境之内,所以生杀予夺富贵贫贱者,皆自我制之。”
明王世贞《凤洲杂编》卷二:“大抵今日之事,为权奸之势所胁……自天子以下,惟其言之听,生杀予夺,惟其所欲。”
续范亭《追悼邹韬奋之死想到一切人之死》:“在农奴制度、封建制度之下,苛政杀人非常厉害,生杀予夺操之君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