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亦作“吊民伐罪”。慰问受害的百姓,讨伐有罪的人。
引《宋书·索虏传》:“兴云散雨,慰大旱之思;弔民伐罪,积后己之情。”
后蜀何光远《鉴诫录·陪臣谏》:“臣伏闻自古帝王,省方巡狩,弔民伐罪。”
太平天囯洪仁玕《二月下浣军次遂安城北吟于行府》:“弔民伐罪归来日,草木咸歌雨露恩。”
鲁迅《且介亭杂文·“以眼还眼”》:“将来呢……更未必有人因《哈孟雷特》而责莎士比亚的迷信一样,会特地吊民伐罪。”
亦省作“弔伐”。 《晋书·慕容垂载记》:“弔伐之义,先代常典。”
前蜀杜光庭《莫庭又为张副使命甲子醮词》:“人不告劳,物无失所,益振貔貅之势,佇成弔伐之功。”
《明史·陶安传》:“应天顺人,以行弔伐,天下不足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