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盗窃自己所负责经管的公家财物。
引《旧唐书·杨炎传》:“更召他吏绳之,曰:‘监主自盗,罪绞。’”
亦作“监临自盗”。 曾慥《类说》卷二引《名臣传·杜衍》:“衍在中书,权幸欲去之,以舜钦监进奏院市故纸监临自盗除名,以撼动衍,衍亦以此求退。”
《宋史·薛嗣昌传》:“监公使库皇寘坐狱, 嗣昌奏请之,遂以监临自盗责安化军节度副使,安置郢州。”
后通作“监守自盗”、“监守自盗”。 《明史·刑法志一》:“罪应加者,必赃满数乃坐。如监守自盗,赃至四十贯。若止三十九贯九十九文,欠一文不坐也。”
《清文献通考·刑五》:“苟其召公那移,尚可曲谅;若监守自盗,肆行无忌,岂可以赃完限内遂从末减耶?”
叶永烈《科学福尔摩斯》八:“从须末的化验结果来看,那理所当然是属于吴为的--Mn血型、患糖尿病、喜欢抽烟,这几点完全合拍。难道真是吴为监守自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