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后以“先斩后奏”指执法官吏先处决罪犯,然后向上奏闻。
引《新五代史·梁臣传·朱珍》:“珍偏将张仁遇白珍曰:‘军中有犯令者,请先斩而后白。’”
元曾瑞《留鞋记》第三折:“因为老夫廉能清正,奉公守法,圣人勅赐势剑金牌,着老夫先斩后奏。”
《明成化说唱词话丛刊·包龙图陈州粜米记》:“当时文武众官,尽皆失色,违法者先斩后奏,正受开封府尹。”
⒉ 今多借以比喻先采取行动,然后再上报。参见“先行后闻”。
引毛泽东《统一战线中的独立自主问题》:“有些则造成既成事实再告诉它,例如发展二十余万军队,这叫做先斩后奏。”
老舍《骆驼祥子》九:“这个事非我自己办不可,我就挑上了你,咱们是先斩后奏。”